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和监理综合监管的通知 ( 2021年10月11日 )

沪民防〔2021〕11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委,各区民防办,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21]7号)要求,为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和监理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同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和监理资质审批。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二、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防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和监理资质证书。

  三、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设计和监理企业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负责设计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民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人防工程的设计和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有涉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情形的,及时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处。

  四、加强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和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民防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实施《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在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的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范畴。

  五、民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设计和监理活动的日常监管,积极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工程项目联合检查,对人防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安全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六、民防建设工程监理报告纳入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民防部门对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监理月报反映的人防工程施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七、鼓励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加强自身人防专业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防工程设计和监理的质量水平。鼓励支持市民防工程行业协会与市监理行业协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加强合作,建立协同联动机制,促进设计和监理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建设和人防行业管理要求,规范自身从业行为。

  八、国家和本市对设计和监理企业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和监理等从业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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