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防护(密闭)门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1年05月08日 )
沪民防〔2021〕60号
各区民防办,市民防办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防护(密闭)门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民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民防工程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的监督管理,着力提升本市民防工程设计和审图质量,确保防护(密闭)门防护效能、维护管理及工程使用有效结合。
(一)民防工程设计单位在进行民防工程设计时,应优化设计方案,在有效发挥防护(密闭)门的防护效能、满足防护(密闭)门平时维护管理要求的同时,将防护(密闭)门对工程平时使用功能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防护(密闭)门开启范围内构件、设备设施的碰撞审查,确保防护(密闭)门能自由开启至最大角度。
二、切实加强民防工程建设过程管控,确保防护(密闭)门按图安装。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审查通过的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严格按防护(密闭)门设计组织施工安装。若因施工组织或工程使用需求,需变更防护(密闭)门设计及安装的,建设及施工单位应按建设规程提请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并通过原审图机构的审查。
三、切实加强民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督促民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确保既有民防工程防护(密闭)门的完好、安全、可控。
(一)民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做好平时防护(密闭)门的限位固定,防止影响车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除因工程改造、民防设施设备维护及更新等原因外,民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擅自拆除、损坏防护(密闭)门。
(三)民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确因工程改造、民防设施设备维护及更新等原因拆除防护(密闭)门的,应在工程改造、民防设施设备维护及更新后,确保防护(密闭)门按规范要求重新安装到位。
(四)民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重新安装防护(密闭)门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安装,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安装完成后,民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的报告。
(五)本市人防从业企业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参与未经民防管理部门批准的防护(密闭)门的拆除工作。
(六)任何擅自拆除、损坏防护(密闭)门的行为,一经发现,民防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