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2008年02月26日 )

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民防办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办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民防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市民防办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党、工、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管理的任务: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管理的内容:组织产权登记、界定、变更、纠纷调处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统计及监督检查。
   第六条   管理的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民防办财务处负责全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和直属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或者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所属党、工、团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单独设账的,其国有资产管理由该组织的财务人员承担,并接受市民防办及所属单位监督管理;不单独设账的,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条   市民防办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或者财务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价值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所有国有资产的账务登记、核算和处理;监督指导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与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账、账表、账实核对;组织提供有关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和信息。
   第十一条   市民防办秘书处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具体负责制订管理办法;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分配和处置的计划及组织实施;建立全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明细账、定期组织盘点、办理报废手续。
  人防战备及专项业务所需固定资产,属于机关的,由相关业务处室编制需求计划,并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程序实施购置,相关业务处室协助秘书处做好验收、实物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属于直属事业单位的,由机关业务处室指导直属事业单位提出需求申请和编制购置计划,实施购置和管理纳入该单位的预算和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受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   单独设账的党、工、团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人或负责人对本组织内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根据《市民防办直属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和职责》(沪民防[2006]67号的相关规定,监管处负责管理市属人防工程资产(指挥所工程除外)。负责使用、维护,及报经批准后的开发经营,并确保人防工程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六条   根据《市民防办直属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和职责》(沪民防[2006]67号的相关规定,通信与信息中心负责市级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市属民防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资产的管理,并确保工程及设备设施完好安全、功能完善和资产完整。

第三章  机关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
  一、配置原则:
  (1)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2)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二、配备标准:
  (1)凡有配备标准规定的,按规定配备;
  (2)无配备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三、固定资产配置须列入年度预算管理。行政固定资产由秘书处提出年度配置、更新计划,经办领导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人防战备和专项业务所需固定资产配置,由相应的业务部门提出,经办领导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办理,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须按市民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沪民防[2007]54号文执行。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
  一、秘书处应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机关各处室应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对配置到本处的固定资产实施使用和管理。
  三、机关各处室不得擅自将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出租、出借。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
  一、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包括:(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4)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5)其他情形需要处置的资产。
人防工程资产的报废处置按国家人防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二、机关流动资产的处置由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并履行相关审核、鉴定、报送审批等手续;机关固定资产处置由秘书处会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并履行相关审核、鉴定和报送审批等手续;机关人防战备及专项业务所配固定资产处置,由相应的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经办领导审定后,会秘书处履行相关审核、鉴定和报送审批等手续。
  固定资产报废须经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由秘书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处对资产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章  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配置
  一、 配置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二、配备标准:
  (1)凡有相关配置标准的,按规定配备;
  (2)无配备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三、固定资产配置须列入年度预算管理。由单位提出年度配置、更新计划,经办领导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办理,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须按市民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沪民防[2007]54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
  一、各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二、 各单位应指定实物登记、购置、报废等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实物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禁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出租、出借。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
  一、处置范围:
  (1)闲置资产;
  (2)经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其他情形需要处置的资产。
  二、处置权限:处置资产原值单价5万元以下或年度内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须报市民防办审批。处置资产原值单价5万元以上或年度内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民防出具初审意见后,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处置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四、处置程序:
  (1)列入年度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须在年度预算编制前办妥手续;
  (2)由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并履行相关审核、鉴定和报送审批等手续;
  (3)固定资产报废须经资产评估;
  (4)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一、各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二、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状况每年年中、年末定期做出报告。

第五章  所属党、工、团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
  一、机关直属党、工、团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因履行职责,须配置固定资产的,由该组织提出,报办领导审定后方可配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同时须符合其规定。
  二、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党、工、团及其他经济组织,因履行职责,须配置固定资产的,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报办领导审定后方可配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同时须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
  一、单独设账的党、工、团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对其所有固定资产应建立账卡物明细账,报本单位国资管理部门备案;指定实物管理人员,并接受本单位和市民防办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非单独设账的党、工、团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对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单位行政或事业资产管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 
党、工、团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处置资产,需按购置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同时须符合其规定。

第六章  资产统计、产权登记和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须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按办国资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统计、产权登记和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进行自查,市民防办财务处、秘书处根据职责分工对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占有、挪用、损坏、遗失、处置国有资产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427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秘书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工团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民防办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沪民防国资[2000]7号)、《关于加强市民防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人防工程资产管理的暂行意见》(沪民防[2003]215号)、《关于加强市民防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民防[2001]148号、《市民防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沪民防[2003]17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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