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防专项投资工程有关费用分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7年07月16日 )
沪民防[2006]70号
各区县民防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民防专项投资工程有关费用分摊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民防专项投资工程有关费用分摊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防专项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对于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与有关联的上部建筑之间共同的建设内容及共用的配套设施的费用分摊问题,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分摊内容和方法
1.三通一平(水、电、道路和建设场地)、建设场地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搬迁和保护:按地面建筑面积(含地下非人防区面积)和民防工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费用。
2.市政配套(如给排水、供配电等)和地上、地下工程共用的设备设施:按地面建筑(含地下非人防区)和民防工程的设计容量比例分摊费用。
3.桩基:地面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桩基费用由地面建筑承担,地面建筑投影范围外的桩基费用由地下建筑承担,其中人防区的桩基费用由民防工程承担、非人防区的桩基费用由地面建筑承担。
4.基坑围护措施:地面建筑高度超过24米时,基坑围护措施费按地面、地下建筑占地面积比例分摊;地面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基坑围护措施费用由地下建筑承担,并按人防区和非人防区面积比例分别由民防工程和地面建筑分担相应费用。
5.结构底板:因地面建筑需要而加厚的民防工程结构底板,加厚部分的费用由地面建筑承担。
6.地面绿化:民防专项资金按每平方米100元为上限分担民防工程占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的费用。
二、实施程序
1.民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和地面项目建设单位就费用分摊事项签订初步意向书,并作为编制民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之一。
2.民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双方根据事先达成的意向签订费用分摊协议,并报市民防办备案。费用分摊协议与初步意向书内容有变化的,协议签订前须报经市民防办审核。
3.民防工程概算中涉及分摊的内容按协议编制,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和审计决算按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