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年10月09日 )
沪民防〔2019〕97号
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作用,保证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人防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为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组织的战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平时参与核事故、化学事故、特种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提供处置方案的专家队伍。
第三条 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专家组由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专家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民防特种救援中心(以下简称特救中心),市民防办指挥通信处处长任专家组办公室主任,特救中心主任任专家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设秘书长一名,具体负责专家组的日常事务。
专家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专家组工作制度,承办专家聘任、换届工作;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组织专家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遴选,或由各有关单位、已聘专家推荐,市民防办审定后确定专家人选并颁发聘书。专家组组长和顾问由市民防办直接聘任。专家组成员一般每三年重新评聘一次。
第五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一)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相关灾难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对策和技术方案。
(二)遇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根据需要安排参加应急值守。
(三)根据需要,参加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空袭后果消除、灾难事故处置,提出技术措施,并参与相关处置工作的评估等。
(四)参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相关灾难事故处置等工作的调研,为民防有关处置预案、方案和措施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参与对全市民防防护救援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编撰有关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相关灾难事故处置的专业队伍训练大纲、教案、教材以及群众性、科普性宣传教育材料;参与相关标准、规定、教材、科研项目等的指导、评审和鉴定工作;参加相关学术交流和技术研讨活动。
第六条 专家组由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防防化、防化医学、化学侦检、辐射侦检、放射医疗、消防、安监、结构工程、爆破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按专业分防护和救援二个专业,专家组设组长一名,在专家中选聘担任。
第七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热爱民防工作,责任感强;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本领域、本专业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技术水平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具有较强协同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专家组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
由市民防总值班室根据灾难事故现场的需要和领导要求,并按专家专业特长和所处地理位置,发出调动专家赶赴现场的通知。专家接到应急通知时,应迅速赶赴现场或指定地点,向现场指挥部或有关指挥、协调人员报到。
当本市的重大安保任务或特殊情况有需要时,专家组办公室根据情况编制专家值班表,值班专家在家或指定地点待命值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指令赶赴现场,应及时与市民防总值班室联系。
(二)会议制度
专家组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和部署相关工作。如遇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需要研究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专家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任务,完善机制,表彰先进,研讨国内外重大应急实践、理论和技术课题等,相关专家应按照通知的主要议题和议程认真做好参加会议准备。专家组会议由专家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组长主持。
(三)解聘退出制度
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民防办批准后退出专家组;专家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或无故不接受指派应急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的专家将给予解聘。
(四)保密制度
专家组成员未经市民防办批准,不得以专家组名义组织和参与任何活动,未经授权不得以专家组名义对外公布有关情况。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将给予解聘。后果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个人责任。
第九条 专家组工作所需的经费由特救中心列入年度专项预算予以保障,主要用于专家组专家值班通讯补贴、召开相关会议、开展专题调研、研究重大课题、组织现场处置与评估工作等。
(一)专家组成员承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空袭后果消除、灾难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由特救中心给予适当的专家现场处置和日常工作咨询补贴,每位专家每年2000元。
(二)专家组成员接受应急指令,参与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实报销。
(三)其他必要的会议、专项活动经费,在勤俭节约的原则下,实行按需报销。
(四)专家参加培训授课、课题评审鉴定、教案教材编写等,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酬。
第十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民防防护救援专家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