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单位民防工程资产核查及使用权属认定工作的通知 ( 2022年07月12日 )

各区民防办:

为深入推进和规范本市民防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及《关于对本市已建民防工程使用权属认定的若干意见》(沪民防[1999]9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得益”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所辖区域内单位民防工程底数排摸和权属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单位民防工程信息统计工作

各区根据工作要求梳理统计所辖区域内单位民防工程的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档编号、建成年月、投资单位、单位权属、现有状况、使用管理单位、是否明确权属等相关内容。具体统计范围如下:

(一)单位民防工程

工程编号以“Q”开头,现由民防部门负责管理的单位民防工程或退序工程。

1、根据《关于对本市已建民防工程使用权属认定的若干意见》(沪民防[1999]95号),已明确使用权属为民防部门,但未完成档案资料变更的单位民防工程。

2、未明确使用权属,目前由民防部门负责使用管理的民防工程:

(1)对使用权属无争议的单位民防工程;

(2)对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单位民防工程;

(3)民防部门负责使用管理无主的单位民防工程。

(二)公用民防工程

工程编号以“G”开头,已纳入公用民防工程管理范围,存在使用权属争议的公用民防工程。

1、有证据证明使用权属为使用单位的;

2、使用单位不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权属。

各区按上述要求,在3月31日前按照《单位(公用)民防工程调查情况清单》(详见附表)完成工程数据填报工作,并上报市民防办工程处。

二、民防工程使用权属认定工作

在各单位底数排摸和梳理基础上,市民防办将出台明确权属认定有关政策指导文件和操作程序,各区根据不同的权属认定情况,办理资料移交手续、签订相关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工程管理主体责任。

三、工程档案信息及资产管理工作

各区对经使用权属认定后的工程,分别纳入公用或非公用工程管理。确定列入公用民防工程的单位民防工程,做好相关资产入账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单位(公用)民防工程调查情况清单》;

   2、《关于印发<关于对本市民防工程使用权属认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民防[1999]95号)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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