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2026年06月25日 )
关于征求《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市国动办启动《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在梳理总结近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形成2026年版《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询意见。
此次公开征询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25日。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市国动办防护工程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中路593号,市国动办防护工程处,邮编:200020;电子邮件:shrfgc@126.com
附件:1.《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6月25日
附件1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行为,依据《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动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动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以外的其他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条(备案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投资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人民防空工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应当自人民防空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权属人的名称、法人代表、工程使用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区国动办备案。
如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人民防空工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国动办办理变更备案。
第五条(备案条件)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投入使用;
(三)使用业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第六条(备案材料)
人民防空工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在办理使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
(二)人防部门制发的《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住建部门制发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工程租赁合同(使用协议书)或委托管理文件(工程所有权人直接使用的不提供);
(四)经办人身份证、工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变更备案条件)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变更备案:
(一)权属人发生变化的;
(二)整体使用业态发生变化的;
(三)整体租赁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使用过程中发生其他变化,需要变更备案的。
第八条(变更备案材料)
人民防空工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在办理变更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变更申请表》(见附表2);
(二)经办人身份证、工程权属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原《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证书》(换发新证,原件自动失效);
第九条(备案程序)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实行全程网办。备案申请人向工程所在区国动办申请办理备案。申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国动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制发《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证书》(见附表3)。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打印《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证书》。
对于需要补正申办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时限要求。
对于不予备案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人民防空工程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表4)。
对于档案资料缺失,备案申请人无法提供涉及政府部门证明文件的,如该工程信息已在人民防空工程基础数据库,可视作竣工验收合格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涉及军事、国家安全等情形不适用此备案程序。区国动办甄别确认不适用使用此备案程序,可在人民防空工程基础数据库内进行使用情况备注。
第十条(备案撤销)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过程中,如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或违反消防、治安、卫生、房地等行业管理规定,且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视情撤销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并注销《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结果公开)
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各区国动办向社会公开备案结果。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
对未按照要求备案或变更备案的人民防空工程权属人,市、区国动办可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细则由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日。2021版《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表1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申请表
权属人: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业主大会代码):
|
备案单位 (法人、自然人) |
|
权属性质 |
□ 所有权人 □投资单位 □使用单位 |
||
|
备案单位证件类型 |
□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业主大会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
||
|
备案经办人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
工程地址 |
区 街道(镇) 路 弄 号 |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使用面积 |
平方米 |
||
|
使用情况 |
□商场 □餐饮 □住宿 □仓储 □娱乐场所 □办公场所 □机动车库 □ 非机动车库 □生产加工 □教育培训 □其 它 |
||||
|
使用方式 |
□自用 □租用(期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提供材料 |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申请表》; □人防部门制发的《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住建部门制发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工程租赁合同(使用协议书)或委托管理文件(所有权人自用不提供); □经办人身份证、权属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 |
||||
|
备 案 单 位 承 诺 书
1.本人(单位)已了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相关规定和使用安全责任,承诺遵守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损害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如有违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 2.本备案申请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
|||||
附表2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变更申请表
备案单位:(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主大会代码):
|
备案单位 (法人、自然人) |
|
权属性质 |
□所有权人 □投资单位 □使用单位 |
||
|
备案单位证件类型 |
□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业主大会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
||
|
备案经办人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
工程地址 |
区 街道(镇) 路 弄 号 |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使用面积 |
平方米 |
||
|
使用情况 |
□商场 □餐饮 □住宿 □仓储 □娱乐场所 □办公场所 □机动车库 □ 非机动车库 □生产加工 □教育培训 □其 它 |
||||
|
使用方式 |
□自用 □租用(期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变更情形 |
|
||||
|
提供材料 |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变更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权属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 £原《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证书》。 |
||||
|
备 案 单 位 承 诺 书
1.本人(单位)已了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相关规定和使用安全责任,承诺遵守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损害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如有违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 2.本备案申请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
|||||
附表3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证书
备案编号:
|
备案单位 (法人、自然人) |
|
法人代表 |
|
|
统一社会 信息代码 |
|
权属性质 |
|
|
工程名称 |
|
||
|
工程地址 |
|
||
|
备案使用用途 |
|
||
|
经对备案材料审核,该工程符合《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备案条件,准予备案(变更备案)。
备案部门:(备案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注:备案编号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年号+流水号,如黄浦2026-1。此备案证书仅作信息登记使用,他用无效。
附表4
人民防空工程不予备案通知书
编 号:
|
备案单位 (法人、自然人) |
|
|
工程地址 |
|
|
工程使用情况 |
|
|
经对备案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无法有效证明该工程符合《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备案条件,不予备案。
备案部门:(备案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注:编号规则为年号+流水号,如2026-1。
附件2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行为,市国动办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启动2021年版《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工作。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实施细则》施行以来,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合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技术路径。但随着本市国防动员体制改革落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原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工作的需要,需要及时作出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机构职能调整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国防动员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市、区民防办公室”调整为“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在文件中需要予以调整,同时不再采用上海地方“民防”表述,统一调整为“人民防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保持一致。
(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为民服务、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申请人已可通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全流程在线申办;部分早期人防工程存在档案资料缺失的现实问题,需要明确条件情形,实施“容缺办理”。
(三)规范人防工程使用备案事项的需要。原有申请备案程序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的工作要求;原有制发备案证书方式不能完全贴合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制发证的方式方法;原有备案事项形式上未完成管理闭环,需要对备案后出现违规情况明确管理态度和相应措施。
二、起草过程
(一)工作准备。立足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需求,总结评估2021年版《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听取相关单位工作意见建议,为修订工作奠定基础。
(二)组织起草。在原《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框架上修订形成了《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并多次组织内部讨论,对框架结构和核心条款进行反复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区国动办、相关管委会意见,并召开工作座谈会。同时,在市国动办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从框架上看,《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文件基本保持一致,删除1条(原第十二条统计管理),增加1条(现第十条备案撤销),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二、三、四条明确了目的依据、管理部门、备案范围、备案要求等内容。
(二)第五、六、七、八条明确了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变更备案的条件、变更备案的材料。
(三)第九条备案程序,明确了申办备案的一般程序,包括备案窗口、平台、时限、制发证,新增容缺备案的情形和不适用此备案程序的特殊情况。
(四)第十条备案撤销,明确了工程备案后,出现违规情况,备案管理部门应该实施的行政行为,撤销备案,注销备案证书。
(五)第十一条结果公开,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作为行政服务事项,结果公开的要求。
(五)第十二条相关责任,明确了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备案义务,政府管理部门依法规实施处罚的权责。
(六)第十三、十四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解释部门、施行起止日期。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