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技术性专项审查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2022年11月04日 )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现行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相关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提升设计单位民防专业设计质量,统一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民防专业审查标准,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要求,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修订了《上海市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技术性专项审查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13日,意见请发至电子邮箱:sskssk15@136.com。
联系电话:021-2402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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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技术性专项审查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上海市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技术性专项审查指引(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2年11月
前 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中民防专项审查要求,加强对民防工程设计和审查单位的技术指导与服务,确保民防工程的设计和审查质量,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组织人员修编本指引。
本指引编写组认真总结上海市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经验与工程实践经验,在原《上海市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技术性专项审查指引(试行)》基础上,根据新的规范和规定要求进行修编。修编过程中广泛征求上海市内民防工程设计单位、民防工程施工图社会审查机构、民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在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暂行)(RFJ001-2021)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施工图设计文件民防专项审查的具体要求。
本指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审查要求;3.合格判定标准;4.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要求;5.建筑专业审查注意事项;6.结构专业审查注意事项;7.暖通专业审查注意事项;8.给排水专业审查注意事项;9.电气专业审查注意事项;10. 标识系统审查注意事项;11.变更处理;12.改建项目;13.档案管理。
本指引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设计审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书面意见及时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审图部门反映。
本指引编写单位、主要审核和编写人员:
编写单位: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主要审核人员:
主要编写人员:熊喆、胡玥、黄瑛博、周锋、张汉曹、梁丁方、郭文豪
1 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对本市民防工程施工图技术性专项审查工作,保证施工图技术性专项审查的质量,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暂行)RFJ001-2021等规范要求,以及国家、本市有关民防工程施工图技术性专项审查等法规、技术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的范围为本市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民防工程)。
1.3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暂行)RFJ001-2021对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人防专业的专项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2 审查要求
2.1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履行结建民防工程义务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履行结建民防工程义务的形式可分为按民防审批部门的规定无需配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不配建)、按民防审批部门的要求配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配建)或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缴费)。
2.2对于不配建项目,审查机构应核对民防审批部门对审查项目作出不配建民防工程建设的要求,如建设单位未提供相应民防批文,须提醒其征询市区民防办意见后,方可进行施工图审查工作。
2.3对于配建项目,审查机构应核对民防审批部门对审查项目的民防工程建设要求,重点审查配建面积、抗力级别、战时用途、配建百分比、和统筹配建等要求,其中应建民防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配建百分比,地上总建筑面积应核查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规划文件。本市范围内配建民防工程均为甲类防空地下室,必须满足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要求。
如审查时发现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民防审批部门的要求不一致时或规划方案重新调整,应将送审的设计文件予以退回或重新征询市区民防办意见,并要求修改或提供相应依据后重新审查。
2.4对于缴费项目,审查机构应审核建设单位是否足额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若建设单位在施工图阶段既未落实民防工程建设要求,又未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无法提供税收完税证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认定该项目未落实民防工程建设要求,不得出具联合审查合格书。
2.4审查机构应核对设计单位承接项目规模与设计资质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肢解项目的情形,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民防监管部门。
2.5审查人员应按照人防规范、技术标准、市民防办公室发布的相关文件等对审查项目进行审查。对技术规范中涉及“宜”的条文,除客观条件限制外,一般应执行该技术条文。对于符合本《指引》第3章节中不合格情形的,应将送审的设计文件予以退回,并要求修改后重新送审。
2.6审查人员应综合各专业进行审查,避免出现因平战功能不一致或各专业之间产生相互矛盾而造成人防门被碰撞的情况。
2.7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要求审查人员形成书面意见,并予以签字确认。
2.8审查机构出具的联合审查合格书中应对同一地块(批文)内多个民防工程的民防建筑面积指标逐一列明。
2.9审查结束后,审查机构应汇总、审核各专业审查意见,对于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对于不合格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3 合格判定标准
3.1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民防工程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暂行)(RFJ001-2021)、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等制定的文件、本《指引》对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综合判定。
3.2 对于合格的判定,应包括四个方面:
(1)送审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2)民防部门审批意见已落实;
(3)无违反规范情况,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4)无违反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相关规定文件的要求。
3.3 资料审查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判定为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1)申请资料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形式;
(2)要求签字、盖章的资料签字、盖章齐全;
(3)提供的各专业计算书齐全且内容清晰,计算要素及深度符合要求;
(4)施工图图纸编制深度符合要求。
3.4民防部门审批意见落实判定:
民防审批部门的意见应包括工程防护类别、抗力级别、战时用途、应配建民防建筑面积和统筹配建等要求。
(1)设计文件的防护类别未满足民防审批部门要求的,应判定为不合格;
(2)设计文件的抗力级别未满足民防审批部门要求的,应判定为不合格;
(3)设计文件的战时用途未满足民防审批部门要求的,应判定为不合格;
(4)经审查核定的民防建筑面积小于民防审批部门要求的应配建民防建筑面积,应判定为不合格;
(5)设计文件应符合统筹配建规划文件要求,配建设计文件与统筹配建要求不相符的,均应判定为不合格;
3.5违反标准条文判定:
3.5.1 根据对民防工程防护功能的影响程度,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发现违反标准条文的情况分为A、B、C、D四类:
(1) A类为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2) B类为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带有“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3) C类为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带有“宜”、“不宜”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4) D类为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非A、B、C三类的其它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3.5.2违反标准条文的判定规则如下:
(1) 有A类情况,存在任一A类情况判定为不合格;
(2) 有B类情况,若同时涉及工程建筑布局、构件或设备设施重大变动的,以及未能达到战时防护密闭要求,不能满足战时人员的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
(3) 有C类情况,需由建设、设计单位书面说明不能满足的原因,提供相关依据,情况属实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4) 有D类情况,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3.6 违反有关规定文件的判定规则如下:
违反有关规定文件的判定,指有无违反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相关规定文件的要求,包括防护(化)设备选用、平战功能不一致要求、平战功能转换、民防面积计算、民防工程标识系统设置等。
(1)防护(化)设备选用不符合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有关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
(2)人防门启闭范围内有结构构件、固定设备设施,判定为不合格;
(3)平战转换措施、数量不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标准》的,判定为不合格;
(3)填报《民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存在缺失、遗漏超过3处的,判定为不合格;
(4)未按照本市民防面积计算要求计算民防工程各项面积指标的,判定为不合格。
3.7 综合判定结果。综合判定结果即民防工程设计审查的最终结果是否合格,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判定:
(1)民防工程设计审查结果合格的,应满足3.2至3.6中所有款项均被判定为合格;
(2)民防工程设计审查结果不合格,凡有3.2至3.6中有任一款项被判为不合格的,则审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4 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要求
4.1 新建民防工程或审查未通过需重新提交复查的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1 基本资料:包括民防工程施工图报送表(可与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申请表合并申报,并联审批申请表应包含民防工程施工图报送表的内容)、民防工程设计依据、联合审查合格书、民防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民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防工程设计人员名单(盖章)、民防工程审查人员名单(盖章)、有关情况说明(监督记录、复审需原审查意见书、其它);
4.1.2 民防工程设计依据:包括含民防工程配建标准的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市区民防办出具的相关批文、依据、征询单等、上海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xxx项目设计方案的决定》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盖有上海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业务管理专用章的总平面图;
4.1.3民防工程施工图图纸及计算书:民防工程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全套战时施工图图纸和与民防工程相关的平时图纸,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战时计算书;
4.1.4 民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资料:若有平战转换工作内容的民防工程,应提供《民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各类临战转换措施详图(不得仅标注参照某图集);
4.1.5供审核民防建筑面积用的CAD电子文档:内容包含民防工程所在层地下室战时建筑平面图及相关口部疏散楼梯、坡道详图,dwg/dwf格式,用PL线框出每个防护单元使用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和所属范围的框线并进行填充(填充图例为:),且填充层设置在最底层;战时建筑平面图中应含有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功能、使用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和、口部外通道面积及竖井面积的表格及说明;
4.1.6 若民防工程施工图已抽查通过但因重大设计变更修改的项目,需重新提交复审的工程需提供复审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附件1份,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提供修改原因及具体内容的情况说明。若复审的设计文件与民防审批部门要求存在变化的,应征询民防工程所属市区民防办意见;
2)前一次的《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抽查意见书》(合格书);
3)若工程现场已开工,提供民防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的书面记录。
(2)其他资料要求同新建民防工程。
注:复审的项目应将上一次审查意见落实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得以修改通知单形式修改。
4.1.7若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应提供对上一次《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抽查意见书》(合格书)中所提意见的书面整改回复单,逐条对应列明是否已整改以及整改的具体措施,并落实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得以修改通知单形式修改。其他资料要求同新建民防工程。
4.2 改建民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1 基本资料:包括民防工程施工图报送表(可与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申请表合并申报,并联审批申请表应包含民防工程施工图报送表的内容)、民防工程设计依据、联合审查合格书、民防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民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防工程设计人员名单(盖章)、民防工程审查专家名单(盖章)、有关情况说明(监督记录、复审需原审查意见书、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其它);
4.2.2 改建情况说明书,说明改建的原因和内容。若涉及民防建筑面积、抗力等级、防化等级、战时用途、口部形式、主体结构等变化的,应征询民防工程所属市区民防办意见;
4.2.3《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
4.2.4 改建部分的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的战时和平时使用功能图纸、标识改造范围的改造前后平面图;如涉及计算,提供相关专业的计算书);
4.2.5 民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资料:若有平战转换工作内容的民防工程,应提供《民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各类临战转换措施详图(不得仅标注参照某图集);
4.2.6改建相关的原民防工程竣工图纸;
4.2.7 若为附建式民防工程还需提供的材料:
1)地面建筑底层平面图;
2)地面建筑立面图、剖面图;
3)与民防工程竖井有关的剖面图;
4)与民防工程出入口有关的剖面图;
5)民防工程所在层上一层的给排水平面布置图及相应的透视图;
6)其它与该项目民防工程相关的图纸。
4.3 扩建工程依照实际情况,参照新建、改建工程的要求提供申报资料。
4.4 所有施工图纸应符合施工图编制要求,签章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图审查质量的通知》(沪民防〔2021〕131号)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纸质图纸会签制度。
4.5 资料符合性审查要求。审查机构应根据4.1-4.5所述的文件资料要求,在受理时进行逐一核对。对于有资料缺失的应不予受理。若受理后发现资料有不齐全、模糊不清、盖章不符合要求等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报审单位,要求其及时补正。
5 建筑专业审查注意事项
5.1需要审查的图纸和资料有:
(1)民防工程建筑施工图目录;
(2)民防工程建筑设计说明;
(3)民防总平面图;
(4)平时总平面图;
(5)平时首层平面图;
(6)民防工程建筑平面图;
(7)民防工程所在层与首层之间的各层疏散路径平面图;
(8)民防工程剖面图;
(9)民防工程各出入口、通风口和各设备房间平、剖面详图;
(10)室外出入口、室外通风口各层平、立、剖面图;
(11)柴油电站平、剖面图;
(12)防护区范围内的人防口部详图及内、外临战封堵措施大样图、孔口防护图;
(13)其它必要的详图(含防爆波电缆井、油管接头井大样、吊环大样图、毒剂警报器安装大样图、洗消污水集水坑大样图等);
(14)《民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
(15)《民防工程建筑专业设计计算书》。
5.2《民防工程建筑专业设计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面积,防护单元个数、战时用途、掩蔽人数等;
(2)设计依据;执行的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3)计算内容:
1)各单元战时出入口宽度计算;
2)各单元干厕便桶数量、建筑面积计算。
口部疏散宽度列表中应列出“疏散路径上最小宽度”和各人防口对应的“疏散楼梯或坡道”;干厕及便桶数量列表中单位厕位建筑面积应≤2㎡。
5.3 民防建筑面积应按以下要求审核:
5.3.1审查机构应核对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电子文件中有满足计算民防建筑面积及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的图层。审查机构应根据该施工图电子文件进行民防工程民防建筑面积的审核;
5.3.2面积计算的方法按照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建筑工程“多测合一”技术规程》中的民防面积计算细则(附录E);
5.3.3面积审查时,应对每个防护单元的使用面积和结构面积之和进行详细审查。使用面积和结构面积之和一般为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等围合形成的面积。对于口部外通道面积和竖井面积,则按照民防面积计算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取值。最终计算得到民防建筑面积;
5.3.4连通上下层防护单元的楼梯或坡道计算规则如下:
(1)当防护单元间连通口设置在上面楼层时,楼梯或坡道计入下层防护单元的防护面积内;
(2)当防护单元间连通口设置在下面楼层时,楼梯或坡道计入上层防护单元的防护面积内;
(3)当上下楼层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时,楼梯或坡道不计入防护面积;
5.3.5面积测算应按水平投影净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精度取0.01m2;
5.3.6面积误差应满足下列公式:
误差
上述公式中:民防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m(m²);
5.3.7经审核的面积与报审面积相差值应在误差范围内。
5.4民防工程建筑总平面图审查应对照以下要求审查:
5.4.1应标明民防工程周边建筑用途,根据规范要求严格控制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的距离;
5.4.2应标明战时各主、次要出入口出地面段位置;
5.4.3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主要出入口应为室外出入口,若因地下室占满红线设置室内主要出入口时,应严格满足规范要求。设置室内主要出入口的做法应从严掌握;
5.4.4应标明室外主要出入口与最近的地面建筑外立面(含悬挑部分)最小水平距离,根据规范要求采取防倒塌设计;战后疏散应考虑疏散至开阔场地,若疏散路径上部有建筑物(含连廊),应采取防倒塌设计;
5.4.5应标明各进、排风竖井出地面段位置,进风竖井(楼梯)分别与排风口、排烟口之间的最不利水平距离或高差,应满足规范要求;
5.4.6应标明预留连通口位置;
5.4.7应标明民防工程指示牌、标识牌、人员掩蔽引导图安装位置。
5.5民防工程战时建筑平面图审查应对照以下要求审查:
5.5.1应配建民防建筑面积包含口部外通道面积和战时通风竖井面积;
5.5.2不同战时用途的民防工程每个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按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等围合的面积计算)、抗爆单元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规范的限值;
5.5.3应绘制口部、单元分隔、战时通风、防化、供水设备(含战时水箱)等各专业设备房间和其它战时功能房间,且战时设备、房间布局、面积应满足规范要求;
5.5.4应标绘防护单元分区示意图及防爆波电缆井、集水井、预留连通口的位置;
5.5.5应标明各防护(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人数(装备数量);
5.5.6应标注各防护设备的型号;
5.5.7应标注临空墙、相邻防护单元之间隔墙、人防战时功能房间、人防防护设备的尺寸定位。
5.6应对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5.6.1与民防工程无关的管道(冷媒、空调供回水、热力、气体、纯净饮用水、雨水、燃气等)不得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与民防工程无关的设备房间(如:水泵房、冷冻机房、消防水池、发电机房、高低压总配电房等)不得设在防护区内。无关管道和设备房间系指民防工程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和设备房间。
民防工程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民防工程(包括人防层上一层的卫生间、淋浴间、厨房、隔油间、垃圾房等污水排水以及人防层上部下沉式庭院、下沉式广场、电梯/扶梯基坑的雨水排水等);
5.6.2 当防空地下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小于2m时,该区域不应计入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5.6.3防空专业队装备部通行高度,以及所有门洞净高均应不小于3m;
5.6.4顶板防护厚度应根据是否有上部建筑采用不同规范条款审核,且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
1)当顶板结构层上面的地面厚度要计入顶板防护厚度时,应为混凝土地面,且应在说明中表达清楚;
2)计入顶板防护厚度的管道层战时应为全封闭式,外墙无孔口。
5.6.5人员掩蔽工程的掩蔽面积一般按防护区建筑面积的70~65%估算。掩蔽人员数量应根据规范中“面积标准”确定,不允许随意降低掩蔽人员数量;
5.6.6多层民防工程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下层空间的抗力级别不得小于其上层空间的抗力级别;
2) 若上下层划分为不同的防护单元,当下层不划分防护单元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下层防护区轮廓对齐;
②上层防护区未对齐部分的底板为基础底板。
5.6.7各专业应核对上下未对齐人防区域范围;
5.6.8当民防工程内部为钢筋混凝土墙分隔的小房间(建筑面积≤500㎡)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5.6.9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和连通口;
5.6.10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应满足规范要求;
5.6.11民防工程战时主要出入口是否为室外口判定:
1)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为室外出入口,投影范围包含挑檐、骑楼、阳台、连廊等。
2)当用坡道作为主要出入口时,在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坡道水平投影距离大于等于坡道地下一层起坡线至地面坡道水平投影距离的1/2,才可认定为室外口;
3)当用坡道作为主要出入口时,在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坡道净宽大于等于坡道通行净宽的1/2,才可认定为室外口。
5.6.12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审核时应注意: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是指两个二等人员掩蔽所,或一个一等人员掩蔽所和一个二等人员掩蔽所,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不可与其他防护单元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
5.6.13民防工程战时主要出入口疏散路径穿越非人防区域至直通室外的楼梯或坡道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20m(即从防护密闭门中心点到直通室外楼梯第一个踏步中心点或坡道疏散宽度中心点的距离)多段转换路径水平距离之和不得超过20m,转换路径均应按防护等级要求进行结构加固。当转换路径上有楼梯时,楼梯水平投影距离不计入20m内;
5.6.14主要出入口疏散坡道出地面段有上部建筑的,敞开段长度应≥坡道长度(或宽度)的1/2,才能看作室外口;
5.6.15自行车坡道作为出入口计算疏散宽度时,最大疏散宽度按踏步段宽度+0.3m计算;
5.6.16室外出入口处的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根据出入口形式,即独立式和附壁式,分别采用不同规范条款审核;
5.6.17防毒通道、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大小除应满足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还应满足担架停留和简易洗消区的尺寸要求;
5.6.18防护设备型号应采用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或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批准的定型产品。若采用非标准型号的防护设备应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或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的批准文件。新型产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或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的相关规定要求;
5.6.19进风口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所的条件;
5.6.20 防空专业队装备部内不得设置机械停车位;
5.6.21 医疗救护工程各区域流线和房间关系可参考《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条文说明;应有各房间面积指标表,且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救护站主要出入口应按坡道设置;
5.6.22救护站的移动电站可设置在其它防护单元内,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的固定电站应设置在医疗救护工程内;
5.6.23民防工程中是否需配建柴油电站,应以施工图设计的民防建筑面积为准。柴油电站的防护等级以所供负荷区域的最高防护等级确定;
5.6.24当移动电站利用坡道进风时,与排风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从坡道敞口段开始计算;
5.6.25洗消污水集水坑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
5.6.26为满足检修扩散室防爆波活门要求,战时风井应设置检修口;
5.6.27防化值班室应靠近进风机房;
5.6.28 当生活水泵房的储水箱用于战时生活水箱时,可设置在人防区内;
5.6.29平战功能转换的措施按《上海市民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标准》执行;
5.6.30人防口部(含出入口、通风口、连通口、临空墙、相邻防护单元隔墙临战封堵口等)临战封堵数量,位置,型号,封堵方式,封堵编号及图号,水箱个数,干厕个数应在《民防工程平战转换表工作量概况表》中填报准确无误;
5.6.31民防工程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上海市民防工程标识系统技术标准》;
5.6.32人防门(防爆波活门)开启范围内不应有固定设备设施和结构构件等影响门扇正常启闭;当人防门洞作为平时消防疏散通道时,人防门扇开启的最大角度应大于90度;人防门门框墙墙体尺寸,以及人防门前通道尺寸应满足防护设备图集上的要求;
5.6.33应在战时平面图上表示停车位,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标出禁止区和限制区,其余人防门应标出门扇启闭范围。对人防门与周边设施及结构构件碰撞应进行专项审核。
5.7 除了重点审查上述要求外,还应审查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相关的规范、规定文件等。
6 结构专业审查注意事项
6.1 需要审查的图纸和资料及要求:
(1)民防工程结构相关施工图目录;平时配合送审图纸、需战时会签图纸均应纳入此目录。 应确保战时引用的平时图纸为正确版本,且平时图纸上传联审平台民防文件夹。
(2)民防工程结构设计总说明;
总说明中增加《危大工程设计说明专篇》,尤其对人防门上槛超限梁应有明确要求,按国家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总说明中明确:人防工程设计中,永久作用荷载的分项系数γG取值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可取1.3,有利时取1.0;人防工程设计中,混凝土保护层的定义及取值按混凝土规范GB50010-2010(2015版)的要求执行;人防地下室结构的抗震等级以平时图纸为准,且抗震构造措施不宜低于三级;
(3)民防工程各结构平面布置及配筋图(含基础、底板(梁)、中间楼板(梁)、顶板(梁)、内墙、外墙、临空墙、防护单元间隔墙、柱等);
(4)战时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结构详图(注明门框墙、门框柱、门框加强梁等配筋);
(5)民防工程附属结构详图(含战时主要出入口楼梯、坡道、通道、防倒塌棚架、通风竖井及其棚架、防爆波电缆井等);
(6)各垂直临战封堵孔口详图(需在临战封堵所在层墙结构平面布置图中相应位置标注详图索引。采用人防门临战封堵方式的还应标明人防门及其型号,详图索引与详图号应对应无误);
(7)预埋管孔图(需暖通、给排水、电气等提资专业会签);
(8)《民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
(9)《民防工程结构专业设计计算书》;
(10)配合结构送审的平时图纸:民防工程范围内及人防门开启范围内的平时结构平面布置及配筋图,如有必还需进一步提供相关图纸;
(11)配合结构送审的平时资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2 《民防工程结构专业设计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面积、防护单元个数及战时用途等;
(2)设计依据;执行的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计算内容:
应包含民防工程顶板结构、底板结构、中间楼板结构、基础、柱、外墙、临空墙、防护单元间隔墙、人防口部(含出入口、通风口、连通口、临空墙、防护单元间隔墙临战封堵口等)结构、战时主要出入口地下各层车道(或楼梯)及沿途通道平时、战时工况计算。其中基础计算书内容应包含人防荷载组合工况下的桩身强度验算、人防地下室抗浮验算。6.3 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外,还应遵照以下重点条文进行审查:
(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中关于荷载取值和荷载组合的条文;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暂行)》RFJ001-2021中结构专业条目;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室无梁楼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8〕10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
(5)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
6.4 应对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6.4.1结构专业图纸应按建筑专业确定的人防范围、战时用途、抗力等级等进行防护设计;
6.4.2各项荷载取值,尤其人防荷载取值应符合规范的规定。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等效静荷载应按照出入口的部位和形式,再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的规定取值;
6.4.3结构计算各项参数的选择应正确,对异常计算结果应进行校核及调整;
6.4.4应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4.9.1条的规定,取平时、战时荷载(效应)组合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依据,不应存在只满足平/战时荷载(效应)组合而不满足战/平时荷载组合的情况;
6.4.5应严格执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4.1.4规定,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构件选取正确的设计抗渗等级。
6.4.6对于板柱结构,设计单位要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规定要求,在无梁楼盖工程设计中考虑施工、使用过程的荷载并提出荷载限值要求,注重板柱节点的承载力设计,通过采取设置暗梁等构造措施,提高结构的整体安全性。板柱结构顶板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3%;板柱结构底板的双层钢筋及反柱帽的底层附加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3%;
6.4.7人防底板设计时,对于人防无肋筏板+抗拔桩基础的人防等效静荷载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表4.8.5取值,战时最小配筋率为0.3%;对于筏板+承压桩(或抗拔兼承压桩)基础的人防等效静荷载应按表4.8.15取值,战时最小配筋率按表4.11.7取值;
6.4.8甲类核6常6防空地下室民防工程结构顶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50mm(《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3.8.3条及《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4.1.7,作为人防单元间的中间楼板可按最小厚度200mm采用;
6.4.9民防工程内的结构梁,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4.10.3条要求,在支座处应满足规范4.11.9条且梁底钢筋不可采取部分截断的形式。当承受人防水平荷载作用时,梁的外箍最小配筋率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 4.11.7条规定执行;
6.4.10人防门框墙的加强梁,门框柱及下槛的设计应确保人防荷载取值正确、计算假定符合实际受力情况、计算结果正确;
6.4.11防护密闭门门框墙、门框墙的加强梁及门槛作为承受人防水平动荷载作用的受弯构件;密闭墙和内隔墙作为承受人防竖向动荷载作用的受压构件,其受力钢筋应分别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 4.11.7条规定;6.4.11后浇带应避开人防口部区域、人防门及门框墙处,确保口部一次性浇筑;
6.4.12战时集水井、预留连通口等应标明在底板结构图中并且定位;人防层上层设置的集水井,降板区域等应在顶板结构图中设计表达,集水井及降板区域应表达清晰;
6.4.13采用人防规范及标准图集未涉及的特殊的结构形式,特殊的结构材料应接受市民防办设计审查监督部门的监管;
6.4.14设计图应明确临空墙、密闭墙穿墙拉杆施工措施,(防护)密闭墙与无防护密闭要求的内墙应分开标注,避免施工混淆,确保染毒区和清洁区之间(防护)密闭墙的密闭性能;
6.4.15对施工中易出错的地方,设计应图示清楚和做特别说明。比如人防门框梁、门框柱两端支承及钢筋锚固要求,按双向板设计的墙体水平受力钢筋锚固及连接要求,反梁处板筋构造、人防门门槛配筋构造、预埋安装人防门吊钩的要求等。应特别注意正确选择人防门下槛箍筋形式,门下槛高度应满足钢框安装尺寸要求。人防大门下槛有穿筋孔的,须有详图明确锚固钢筋形式、规格等;
6.4.16平战转换的措施应按《上海市民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标准》执行;
6.4.17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的规定,保证平战功能的协调,保持平战图纸的一致性。所有结构构件及固定设备、管线、桥架等设置均不得影响人防门的正常开启;
6.5除了重点审查上述要求外,还应审查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相关的规范、规定文件等。
6.6合格判定,符合其中任一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1)计算书中荷载取值或荷载组合错误,计算出现严重错误,具有重大安全隐患者应判定不合格;
(2)施工图中实际配筋值小于计算值。
7 暖通专业审查注意事项
7.1需要审查的图纸和资料有:
(1)民防工程通风施工图目录;
(2)民防工程战时通风设计施工说明;
(3)民防工程战时通风设备材料表;
(4)战时通风平面图;
(5)战时进排风口部通风原理图及战时通风方式转换操作表;
(6)战时进排风口部平、剖面图;
(7)民防工程通风大样(通用)图;
(8)柴油电站通风平面图、剖面图及原理(系统)图;
(9)人防区的平时采暖、空调及通风、防排烟平面图;
(10)空调机房平、剖面图及制冷、空调水系统(原理)图;
(11)平战合用风机房平时设备、风管的平、剖面图;
(12)战时通风预埋件、预留孔位置图;
(13)《民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
(14)《民防工程暖通专业设计计算书》;
(15)民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
7.2《民防工程暖通专业设计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面积,防护单元个数、战时用途、掩蔽人数等;
(2)设计依据;执行的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3)计算内容:
1)有温湿度要求的应进行战时冷、热、湿负荷计算;
2)战时清洁式进排风量、滤毒式进风量计算;
3)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和超压漏风量计算。计算滤毒式进风量时,应取“掩蔽人数确定的新风量”与“保持室内超压所需的风量加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所需风量之和”两者之间的大值;
4)隔绝防护时间和二氧化碳浓度计算。战时隔绝防护时间应有计算过程,其中民防工程清洁区的容积应取有效容积;
5)空气处理过程计算;
6)进、排风系统,送、回风系统阻力计算;
7)设备选型计算;
8)电站消除有害气体所需进、排风量计算和电站余热及消除余热量计算;
9)毒剂报警器的探头到进风防爆波活门的距离计算。
7.3 设备材料表应有各设备详细参数。应重点审查:
7.3.1防护(化)通风设备选用应符合工程防护(化)级别需要,与施工图一致;
7.3.2进、排风机的风量、风压的参数应标明与计算书一致的具体数值,以作为系统调试的依据。清洁式和滤毒式两种工况值分别表达;
7.3.3与密闭阀门相连的钢板风管内径应与密闭阀门内径相同,各密闭阀门宜以内径表示,若以公称直径表示,应附带公称直径与内径的转换表;
7.3.4各设备应注明是平时安装、还是临战前安装,设备是否可临战前安装应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标准》的要求。
7.4 应对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7.4.1通风图纸应反映战时通风设备及战时、平时通风管道的布置情况、战时风管与平时风管的连接与平战转换情况。如果有与民防工程平时或战时有关的空调水管进入人防区,应在平时和战时通风平面图反映(平时空调冷媒管不得穿人防围护结构),并应注明釆取何种防护密闭措施;
7.4.2各口部的平、剖面图应能详细反映各通风设备的具体布置情况(如:各类管道、设备的管径、定位、标高);
7.4.3战时进、排风口部通风原理图的组成与通风方式转换操作表应和平、剖面图一致;
7.4.4悬板活门的战时最大通风量应不小于通过该悬板活门的清洁式风量的1.1倍;
7.4.5与扩散室相连接的通风管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通风管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面的1/3 扩散室净长处(图7.1);
2)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的1/3 扩散室净长处(图7.2);
3)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如受客观条件限制,通风管中心线无法满足距后墙面的1/3 扩散室净长,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的1/3 扩散室净长处(图7.3);
图7.1(平面) 图7.2(剖面) 图7.3(平面)
7.4.6立式油网除尘器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宜设在油网片的中心,并做弯头迎着气流方向(图7.4);
5-放射线监测取样管(DN32) 7-油网滤尘器压差测量管(DN15)
图7.4
7.4.7 RFP型过滤吸收器的终阻力值,经咨询有关单位,综合各因素RFP型过滤吸收器的终阻力暂按1150Pa计算(如以后有相关正式文件给出具体数值,再予以调整);
7.4.8为保证滤毒室换气充分,换气堵头位置应尽量远离密闭通道的密闭门,至少有一只换气堵头位于滤毒室一半处,即图7.5填充范围内;
图7.5
7.4.9风量测量装置位置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中图5.2.9-1“器材进、出风管的排布及气流走向示意图”要求设计,风量测量装置位于手动密闭阀门上游;
7.4.10风量测量装置距上、下游局部阻力管件距离,原则上按照风量测量装置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设计,即“风量测量装置距上游局部阻力管件5倍的管径,距下游局部阻力管件2倍的管径”。如遇机房等客观条件限制,风量测量装置距上游局部阻力管件应不小于2.5倍的管径,距下游局部阻力管件应不小于2倍的管径。(直管段长度为局部阻力管件至风量测量装置法兰边的长度);
7.4.11战时清洁式进风和滤毒式进风应分别设置风机;
7.4.12滤毒式进风管路上的插板阀可用作调节滤毒式进风机的送风量,应在操作表中明确;
7.4.13计算超压排风时,单个超压排气活门的排风量不得取其上限,应根据工程所需的超压值选取单个超压排气活门的排风量。(例: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每个PS-D250 型超压排气活门的排风量宜取600m3/h~650m3/h);
7.4.14根据《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第5.2.5 条要求,移动电站的防毒通道与电站所属防护单元的防毒通道分别设置时,滤毒通风量应满足两个防毒通道同时开启的换气次数,还应单独校核同时开启时主要出入口防毒通道超压排风量是否可以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排风量应按单个超压排气活门排风量×超压排气活门个数确定;
7.4.15为保证防毒通道换气充分,防毒通道的超压排气活门与通风短管应在水平与垂直方向错开;
7.4.16工程超压测压管室外端位置应引至室外空气零压力处,与室外大气直接连通。不应设置在战时进风竖井、平时设备房间、封闭的电梯厅;
7.4.17为方便人员操作,防毒通道与移动电站内的风管底距地坪高度不宜小于2.2m,有条件的可适当调高,条件受限时不得小于2.0m;
7.4.18 120kW的移动式柴油电站设计风量,原则上控制在20000m3/h左右。送、排风风机应选用防爆型风机;
7.4.19移动电站排烟管接排烟扩散室的做法应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移动柴油电站》(07FJ05)要求,预埋套管按D300预埋。设计图纸中应注明排烟管的实际尺寸及保温层厚度,并增加图示(做法可参考图7.6);
图7.6
7.4.20防化级别乙级工程应设毒剂报警器,连接探头与主机的预埋电缆管道应符合规范要求;
7.4.21防空专业队工程中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相邻,且属于不同防护单元时,两者之间连通口的通风布置如图7.7;
图7.7
7.4.22医疗救护工程应有风量平衡表,对各个房间的换气次数及进排风量进行计算,达到总体风量平衡;
7.4.23为方便操作,气密测量管的距地坪高度宜为1.5m~1.8m且不应影响密闭门、防护密闭门启闭;
7.4.24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的通知(国人防[2008]18 号)”精神,防护通风系统中密闭阀门型号宜选用双连杆密闭阀门。其产品型号尺寸及安装要求等参数参阅本指引附录F。应注意预埋管(连接双连杆密闭阀门的密闭穿墙短管)和连接风管的直径尺寸应与阀门的实际内径相同,即按照图集中Dg尺寸(mm)标注;
7.4.25通风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标高、类型应标注完整;
7.4.26通风穿墙管密闭翼环厚度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中的7.6.3强制性条文要求采用10mm;
7.4.27与民防工程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无关管道系指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具体要求按照本指引5.6.1条相关内容;
7.4.28平战转换的措施应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标准》、《上海市二等人员掩蔽所民防工程技术要求规定(试行)》的要求;
7.4.29风管穿防护单元临战封堵处或人防门门洞时,应明确标出风管高度或注明人防门门洞下安装,在人防门开启范围内的平时风管不得影响人防门正常启闭(风管应标明安装高度);
7.4.30平时通风管道若穿越人防门门洞,应在平时和战时通风平面图反映,表述清楚,并应注明临战前拆除风管短管;
7.4.31有关防化设备的平战转换措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核化生控制中心在施工图设计时预留安装位置,根据战时情况如需安装再另行配置;
2)口部毒剂报警器、毒剂监测仪、空气放射性监测仪、风量测量装置按《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要求设计到位,设备可临战安装;
7.4.32临战安装的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以及临战拆除的风管、空调水管的轴线位置、管径、数量应在《民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中填报准确无误,多层防空地下室还应注明所在楼层位置。
7.5 除了重点审查上述要求外,还应审查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相关的规范、规定文件等。
8 给排水专业审查注意事项
8.1需要审查的图纸和资料有:
(1)民防工程给排水施工图纸目录;
(2)民防工程战时给水排水设计说明;
(3)民防工程战时给水排水主要设备材料表;
(4)战时给水排水平面图及系统原理(轴测)图;
(5)给排水设备用房、卫生间等的大样图;
(6)民防工程给排水大样(通用)图;
(7)人防区的平时给水排水平面图及系统原理(轴测)图;
(8)人防区的平时消防(喷淋、消火栓)平面图及系统原理(轴测)图;
(9)如人防层上面有建筑物时,则还需人防层的上一层平时给排水、消防平面图及排水系统原理(轴测)图;
(10)《民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
(11)《民防工程给排水专业设计计算书》。
8.2《民防工程给排水专业设计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民防工程建筑面积,防护单元个数、抗力等级、防化等级、战时用途、掩蔽人数等;
(2)设计依据;执行的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3)计算内容:
应包括生活、饮用水箱容积的计算,战时生活污水集水井、洗消集水井的容积复核,战时电站储油量的计算。对于设淋浴洗消的民防工程,还应有洗消水量的计算及淋浴间的相关设计计算(包括淋浴器的套数、热水器的选型、污水井的容积计算等)。
8.3 应重点审查设备材料表中各设备详细参数。:
8.3.1给排水设备选用应符合工程防护(化)级别需要,与施工图一致;
8.3.2给水泵、排水泵参数应标明与计算书一致的具体数值;
8.3.3战时水箱参数应标明与计算书、施工图一致的具体数值;
8.3.4防爆地漏(或洗消排水口)应标明与施工图一致的具体数值;
8.3.5战时给排水设备应注明是平时安装、还是临战前安装,设备是否可临战前安装应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标准》的要求。
8.4 应对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8.4.1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包括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和战时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其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应设置防爆地漏(或洗消排水口),通道内设有集水井时可不再另设其它排水设施;需要冲洗的部位包括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战时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物资库主要出入口的密闭通道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物资库进风口的密闭通道;并应在这些部位设置洗消排水口或集水坑。口部洗消排水管应敷设在结构底板内;上下两层均为民防工程,上部洗消排水如需排至下层洗消集水井时,洗消排水立管应设在人防结构墙体外适当位置,并且用混凝土包裹;
8.4.2防毒通道、与防毒通道相连的简易洗消间、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及进风口的密闭通道内应设洗消给水管及冲洗龙头;
8.4.3战时主要出入口的简易洗消间内应设置贮水量为0.6~0.8m3的洗消水箱,战时电站的防毒通道内应设置贮水量为0.2~0.4m3的高位洗消水箱;
8.4.4战时水箱的选型及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战时水箱宜靠近战时排风口部,战时水箱附近应有排水设施,校核安装战时水箱的空间应满足水箱安装的净高要求;战时生活及饮用水水箱的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25mm,可不大于150mm;战时生活及饮用水水箱人孔应密闭并设锁具,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并且水箱应设置消毒设施;战时生活水箱水泵加压给水管道不得与市政管网相连;
8.4.5口部洗消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6.2.2条的要求,洗消用冲洗阀、刷、配水管及喷枪等平时存储于防化器材储藏室;
8.4.6不同防护单元的战时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自成系统;
8.4.7战时使用的集水井不应被干厕墙体或蹲位、抗爆挡墙等遮挡,影响战时使用;
8.4.8给排水、消防管道不得进入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8.4.9平时给水排水、消防平面图和系统原理(轴测)图应包括管道的平面布置,管道穿越人防围护结构、临空墙、密闭墙、防护单元间隔墙时密闭套管的预埋、管道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防护阀门的设置,人防层上一层地下室地面废水排水的防爆地漏设置等;
8.4.10防护阀门应采用铜芯或不锈钢芯闸阀或截止阀,给排水穿墙管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中第7.6.2、7.6.3条强制性条文要求;
8.4.11与人防无关的平时管道(冷媒、空调供回水、热力、气体、纯净饮用水、雨水、燃气等)不得穿过民防工程。具体要求按照本指引5.6.1条相关内容;
8.4.12民防工程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民防工程(包括人防层上一层的卫生间、淋浴间、厨房、隔油间、垃圾房等污水排水以及人防层上部下沉式庭院、下沉式广场、电梯/扶梯基坑的雨水排水等);
8.4.13平时给排水、消防图纸应明确管道管径、标高等,平时给排水、消防管道进入或穿过民防工程应符合规范及本《指引》要求;
8.4.14同层地下室平时的自流排水不得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临空墙、防护密闭墙、密闭墙、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消防电梯基坑排水和非人防区坡道截水沟排水不得排入人防区;
8.4.15平战转换的措施按《上海市民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标准》执行。
8.5 给排水管道及设备不应影响人防门正常启闭,消火栓设置不应影响消防救援。
8.6 医疗救护工程第一密闭区和第二密闭区(清洁区)的给水管道应在自储水箱(池)的出水管(或给水泵出水管)处分别独立设置。
8.7 除了重点审查上述要求外,还应审查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相关的规范、规定文件等。
9 电气专业审查注意事项
9.1需要审查的图纸和资料有:
(1)民防工程电气施工图图纸目录;
(2)民防工程电气设计说明;
(3)民防工程电气设备材料表;
(4)民防工程电气系统图;
(5)民防工程电气战时平面图(出图比例1:100或1:150);
(6)民防工程电气控制原理图(非标出图);
(7)固定电站平、剖面布置图(出图比例1:100);
(8)电站联络信号原理图(非标出图);
(9)人防接地平面图
(10)人防区的平时动力、照明、消防、弱电等密闭处理平面布置图及平时照明、应急照明、平时动力配电系统图;
(11)《民防工程平站转换工作量概况表》;
(12)《民防工程电气专业设计计算书》。
9.2 《民防工程电气专业设计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民防建筑面积,防护单元个数、战时用途、掩蔽人数,供电电源方式、战时供电电源方式等;
(2)设计依据;执行的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3)计算内容:
1)电力负荷应按战时计算;
电力负荷按战时(如表9.1所示)计算,是为了确定人防区域内的战时的供电电源容量。作为战时确定区域电站供给的用电量,同时又是区域电站选择柴油发电机组容量的依据。
表9.1
2)电缆的选择;
9.3 设备材料表应有各设备名称、容量及数量等详细参数。应重点审查:
9.3.1人防配电箱、人防设备用电箱及插座箱等,与系统图及平面图一致;
9.3.2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通风方式信号灯箱、防护型呼唤按钮、战时电话接线箱、战时电话分机等;
9.3.3战时自备电源的EPS数量、容量、连续供电时间或柴油发电机组数量、容量;
9.3.4战时使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安全疏散门灯、诱导灯、插座、开关按钮等;如平战结合可不填写,如新增为战时所使用需填入战时设备表中;
9.3.5各设备应注明其型号及规格、台数、数量等,对临战安装设备应予以注明。设备是否可临战前安装应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标准》的要求。
9.4 应对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9.4.1民防工程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9.4.2战时电源(自备电源或区域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9.4.3战时用途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工程应设置固定电站,战时用途为救护站的工程宜设置移动电站。(固定电站应不少于两台,一般为两台。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应满足战时规范要求并留有10%~15%的备用量);
9.4.4在建筑小区或供电半径范围内各类分散布置的多个民防工程,其民防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在负荷中心处的民防工程内设置移动电站或设置区域电站;
9.4.5民防工程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人防区域外侧潜水泵控制箱、防火卷帘控制箱及卷帘门按钮、呼唤按钮等配电(控制)设备应避免安装在人防门开启范围内的墙面或背侧;
9.4.6民防建筑面积5000㎡及以下的各类未设置内部电站的民防工程,战时供电应按照负荷等级设置不得采用非密封的蓄电池组电源,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该防护单元的隔绝防护时间;
9.4.7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箱),自成配电系统,每个防护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和战时电源(内部电源或区域电源)。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总开关和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
9.4.8从低压配电室、电站控制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战时内部电源配电回路的电缆穿过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时,在穿过的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时,应采取与受电端防护单元等级相一致的防护措施,宜采取采用底板暗敷或局部顶板加厚方式;
9.4.9民防工程安装的平时及战时电力负荷应按平时、战时用途分别进行负荷分级、统计计算。不同负荷等级的配电线路宜分开设置,各回路容量、导线、开关等选择应准确无误且满足规范要求;
9.4.10防护单元内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民防工程,应在每个防护单元内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和防护型呼唤按钮,控制箱设置在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呼唤按钮暗装于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侧,可设置自动控制系统;
9.4.11进出民防工程的动力照明线路应采用电缆或护套线,电缆和电线应采用铜芯电缆和电线;
9.4.12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各口部预埋的备用管不应影响人防门的安装和启闭,尤其连通口处;
9.4.13由室外地下进、出民防工程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预留4~6根管径为50~80mm的防护密闭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
9.4.14所有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电缆、电线(明管及暗管穿越临空墙、外墙、密闭隔墙)应进行防护密闭处理,在平面图上相应位置注明做法索引图集号或画出详图,符合一管一电缆(线)要求,满足防护密闭要求(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4.4条规定情形除外)。电气密闭套管穿墙集中处,数量大于等于10根,应补充施工详图;
9.4.15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各种电缆(包括动力、照明、通信、网络等)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
9.4.16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同类多根弱电线路可合穿在一根保护管内,但应采用暗管加密闭盒的方式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保护管管径不得大于25mm;
9.4.17民防工程内的电缆或导线数量较多,且又集中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的方式。但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9.4.18防护单元内的照明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应按该防护单元防护区域划分,且战时电源均应引自人防配电箱。人防配电箱应设置在清洁区内,宜布置在防化通信值班室或战时配电间内;
9.4.19平战结合的防护单元内照明的照度要求应满足人防规范要求。战时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的电源应引自人防防护区内的人防配电箱。人防区域内所有房间及密闭通道不应漏设照明(如集气室、密闭通道等),防毒通道和密闭通道内的正常照明灯具应就近设置手动照明开关;
9.4.20防护单元内的战时进、排风机、手电动两用密闭阀门、战时给排水泵的配电及控制回路应满足相关专业控制要求并参考标准图集,且应平时安装到位。如利用平时功能的风机水泵,战时电源线应平时敷设到位,平时电源和战时电源的转换应采用手动转换开关;
9.4.21防化通信值班室插座箱及应急通信电源(箱)预留负荷容量及设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9.4.22人防接地应同时满足平时和战时的接地要求,柴油电站的储油间应做防静电接地,柴油发电机组应有接地,并应提供人防接地平面图。设有通信设备的防护单元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引至总接地体;
9.4.23各防护单元应根据战时功能要求和报警通信要求(参照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4.8节及相关地方标准),设置相应的直线或专线电话、电话分机、电话交换总机,设置位置一般为:战时风机房、防化通信值班室、战时配电间、柴油电站等;
9.4.24《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第8.0.3条空气染毒监测分通道透入监测和过滤吸收器尾气监测两种。前者监测地点设在工程口部的最后一道密闭门内1m处,后者监测地点应设在滤毒器室和进风机室。具体要求如下:
1)空气染毒监测通道透入监测:根据通风专业要求,电气专业应在每个防毒通道、密闭通道及连通口处的最后一道密闭门内1m附近设置AC220V单相五孔组合插座1个。具体如图9.1所示;
图9.1
2)过滤吸收器尾气监测:《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5.10条在滤毒室内每个过滤吸收器风口取样点附近距地面1.5m处,应设置AC220V单相三孔插座1个;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第7.1.1条防化级别为乙级的民防工程应设置毒剂报警器。第7.1.2条毒剂报警器均由探头、主机和连接电缆组成。其主机应设在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并与核化生控制中心相连。报警信息由防化通信值班室向中控室传输。毒剂报警器探头的设置和主机与探头之间的连接电缆长度、穿镀锌钢管管径、接地等应满足防化规范要求并应有抗冲击波的防护措施;
9.4.25保护线(PE)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接地干线穿越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时,应做防护密闭处理;
9.4.26电气平面图中的密闭、防护密闭墙体应有明显标识,每个防护单元应标示防护单元编号及战时功能;
9.4.27与民防工程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无关管道系民防工程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具体要求按照本指引5.6.1条相关内容;
9.4.28处于易爆场所(储油间)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环境下相关规范配置防爆灯具和开关,敷设管线应符合防爆要求;
9.4.29《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第7.6.3条密闭翼环应采用钢板制作,钢板应平整,其厚度和翼高应符合下列规定:第2款,电缆管的密闭翼环厚度不小于5mm;第7.6.7条当管线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上预埋的套管时,在朝向空气冲击波端设置防护抗力片;第4款,防护抗力片应用钢板制作,其厚度不小于10mm。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9.4.30平战转换的措施按《上海市民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标准》执行;
9.4.31战时用途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固定电站应平时全部安装到位;战时用途为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柴油电站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平时可不安装外,其它配套附属设备及管线均应平时安装到位,包括电站配电箱到各防护单元人防配电箱的电缆;
9.4.32作为内部电源使用的蓄电池组可临战安装,其容量应按实际容量填入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中,且满足一、二级负荷。
9.4.33以下房间应采用防水防尘型灯具:
1. 一般民防工程中的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战时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
2. 配套工程中物资库主要出入口的密闭通道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物资库进风口的密闭通道。
9.4.34 应设置移动电站的小区,根据战时电力负荷综合测算,应每12000m2设置一个移动电站,如设置固定电站,应符合固定电站设置要求;
9.5设置电气设备设施时(如电气箱柜、卷帘门按钮、电气管线、桥架和预埋管等),不得影响战时功能,同时兼顾平时使用功能。
9.6除了重点审查上述要求外,还应审查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相关的规范、规定文件等。
10标识系统审查注意事项
10.1需要审查的图纸和资料有:
(1)人防标识施工图目录;
(2)人防标识设计说明;
(3)人防标识点位图;
(4)民防工程人员掩蔽导引图、民防工程概况及示意图、各防护单元示意图、民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牌、民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牌、防护(化)设备房管理制度牌;
(5)各项人防标识内容数量统计。
(6)民防标识平战转换表
10.2应对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1)应针对标识系统五大类分类进行设计说明、明确制作(尺寸、材质、颜色、文字)、施工和使用要求;
(2)应标明各标识牌点位、临空墙墙体标识;
(3)在民防工程人员掩蔽导引图中应明确表示:指北针、比例尺、地下室范围、民防工程范围、本标识牌位置、人员所在的位置、所有战时主要出入口及战时次要出入口的出地面位置、前往最近战时主要出入口的最佳路径,并标明:“本地块地下室内建有民防工程,当有人员掩蔽要求及空袭警报响起时,请立即您前往民防工程战时出入口进行掩蔽。”图中的各要素符号与《上海市民防工程标识系统技术标准》中的图示要求一致。
(4)在民防工程概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注明:工程名称、民防工程所在层数、单元数量、总建筑面积、总掩蔽人数、总掩蔽物资、战时主要出入口数量、战时次要出入口数量、平时用途、战时用途、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监管单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可用表格形式表达,内容应与项目施工图及竣工备案信息一致。
(5)在民防工程示意图中应用不同的色块区分本民防工程内各个防护单元,并且注明:指北针、比例尺、本图所示的民防工程位置、各防护单元的战时功能、人员所在位置、本层所有战时主要出入口位置、本层所有战时次要出入口位置、从战时主、次要出入口进入民防工程内的人员掩蔽路径,此外,若项目由多个地块组成,则应用图示标明本民防工程所在地块。图中的各要素符号与《上海市民防工程标识系统技术标准》中的图示要求一致。
(6)在防护单元示意图中应标明该防护单元在民防工程内所处位置,标明防护单元内临战转换的设备设施、该防护单元的战时人员掩蔽通道位置及掩蔽路径。图中的各要素符号与《上海市民防工程标识系统技术标准》中的图示要求一致。
(7)应结合项目实际,并依据国家和本市民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编制民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民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防护(化)设备房管理制度。
(8)以上涉及到图纸部分均已最终施工图或竣工图为准。
10.3其余应注意事项:
(1)在建筑施工图总图中补充:标明《民防工程标识牌》、《民防工程指示牌》、《民防工程人员掩蔽导引图》的点位、尺寸及数量。
(2)在《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中补充标识平战转换内容。
11 变更处理
11.1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分为一般性变更和重大变更。重大变更是指影响民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其余由于设计原因或建设单位原因发生变更、补充设计的 为一般性变更。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建设单位的确认。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变更说明以及相应图纸后,且不得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代替,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设计变更的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范围如下:
(1)民防工程的战时功能、抗力级别改变;
(2)民防建筑面积改变。民防建筑面积小于民防审批部门要求的,或与原民防设计审查《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合格书)上民防建筑面积的差值大于本《指引》规定的误差范围的;
(3)民防工程战时主、次要出入口改变,或者其它战时出入口改变影响疏散宽度的;
(4)扩散室、滤毒室、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发生改变;
(5)结构体系、布置、基础形式及涉及到结构安全的结构构件改变;
(6)地下一层人防顶板(无上部建筑物部分)以上覆土等影响荷载的技术内容更改;
(7)由于平战结合使用功能需要(如人防区增加楼梯或者电梯等情况),对原民防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有修改的,包括在人防墙体上开洞的;
(8)因工程施工或使用需求,需变更人防门设计(包括人防门型号变更)及安装的;(9)工程平战转换措施有改变的;
(10)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变更;
(11)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送审的设计变更。
11.2 属于设计重大变更,所需送审的资料以本《指引》第四章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所列要求为准,同时需提交变更说明。已接受民防安质监部门的现场监督的项目,还需提供最近一次民防安质监部门的现场监督记录。
11.3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在原图基础上标注出修改的内容。
11.4 除特殊情况外,审查机构对重大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1)对于已施工的项目,按取得合格证书(《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抽查意见书》或《民防工程施工图检查意见书》或《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时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执行;
(2)对于未施工的项目,按复审时现行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执行。项目是否施工以民防安质监部门的监督记录为准。
11.5 审查机构应对重大设计变更后施工图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当民防审批部门配建要求发生变化时,变更后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民防审批部门变更的配建要求是否一致;
(2)当民防审批部门的配建要求不变,因建设单位要求或设计单位自身要求需对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时,变更后施工图设计文件与配建要求是否一致;如与配建要求不一致,应重新报民防审批部门核准;
(3)变更设计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当更换设计单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更设计单位资质应符合相应要求;
2)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未作变更的原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产生影响,应经原设计单位复核认可,书面确认;
(4)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对已施工、安装部分及相关专业产生影响,是否均已采取相应的变更措施;
(5)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的要求,平战功能是否一致;
(6)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降低原设计标准和规定的质量水平。
11.6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经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合格书。
12 改建项目
12.1 完成竣工验收后发生涉及影响民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改建的项目视为改建项目,参照本《指引》第10章中重大变更的处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12.2 改建项目所需送审的资料以本《指引》第四章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所列要求为准。
12.3改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改造范围内全专业的更新设计文件及项目整体面积光盘,必要时还需提供审查所需其他相关设计文件。
12.4审查机构对改建项目的施工图可按取得合格证书(《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抽查意见书》或《民防工程施工图检查意见书》或《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时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执行。
12.5 审查机构对改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参见本《指引》11.5节规定。
12.6 对于改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合格书。
13 档案管理
13.1未被市民防设计审查监管部门抽查到的项目,应将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审查过程性资料(审查详细意见以及设计单位的回复)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计算书等纸质、电子文件自行归档保存。重大设计变更的图纸和审查报告书,应与原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13.2通过市民防设计审查监管部门设计质量抽查的项目,应在取得《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抽查意见书》(合格书)十个工作日内,将回复意见单盖章后反馈至市民防设计审查监管部门,并做好《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抽查意见书》和回复意见单及相关设计修改文件的归档留存工作,其余归档要求同本《指引》13.1规定。
13.3未通过市民防设计审查监管部门设计质量抽查的项目,应在取得《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抽查意见书》(合格书)后按意见书要求修改设计文件,并尽快提交复审直至通过抽查,归档要求同本《指引》13.2规定。
附录A 主要标准目录
1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3 《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规范》(RFJ2-2004)
4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5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
6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器材编配标准》(RFJ014-2010)
7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暂行)》RFJ001-2021
8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9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
10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11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
12 《上海市民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标准》
附录B 主要图集目录
1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建筑专业》(05SFJ10)
2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通风专业》(05SFK10)
3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给水排水专业》(05SFS10)
4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电气专业》(05SFD10)
5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部钢结构装配式防倒塌棚架建筑、结构设计》(05SFJ05、05SFG04)
6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07FJ01~03)
7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07FG01~05)
8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07FK01~02)
9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施安装》(07FS02)
10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07FD01~02)
11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移动柴油电站》(07FJ05)
12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固定柴油电站》(08FJ04)
13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
14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示例》(09FS01)
15 国家人防行业标准图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
附录C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 《上海市民防条例》(2003年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3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 2015年5月22日修正)
4 《市民防办关于开展本市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15〕71号)
5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落实市政府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民防部门审查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防〔2015〕116号)
6 《关于延长本市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政策过渡期的公告》(2016年10月13日)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8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9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2〕号)
附录D 技术规定文件
1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防工程设计质量的通知》(沪民防管〔2010〕20号)
2 《关于民防工程中使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沪民防〔2011〕72号)
3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测[2018]15号)(《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技术标准》)
4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
5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图审查质量的通知》(沪民防〔2021〕131号)
6 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标识系统技术标准》的通知(沪民防〔2022〕61号)
附录E《上海市建筑工程“多测合一”技术标准》
民防面积计算
6.3.34 民防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且净高2.00m以上(含2.00m)的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但净高不小于2.00m的应计算1/2面积。
2 使用面积=掩蔽面积+辅助面积+口部面积
使用面积是指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
掩蔽面积是指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净面积。
辅助面积是指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库(箱)、防化通信值班室、通信及配电间、强弱电井、管道井等)所占的净面积。地下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坡道,宽度小于0.8m的检修通道均计入辅助面积。
口部面积是指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悬板活门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含扩散室)的净面积。
3 民防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竖井面积)
民防建筑面积是指为满足民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要求所建设的面积。
结构面积是指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面积之和。
口部外通道面积是指工程口部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面出入口连接的通道的面积。
竖井面积是指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悬板活门以外的战时使用的风井、强弱电井、管道井等的面积。
口部外通道面积与竖井面积是根据各防护单元的战时用途,按照每个防护单元使用面积和结构面积之和的比率进行计算。
战时用途为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的民防工程:(口部外通道面积+竖井面积)=(使用面积+结构面积)×3%
战时用途为医疗救护、街道指挥所、防空专业队、汽车库的民防工程:(口部外通道面积+竖井面积)=(使用面积+结构面积)×6%
4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建筑面积应包含民防建筑面积和其他为满足该工程平时使用功能修建的建筑面积。
5民防专项资金投资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为该工程的民防建筑面积与投资范围内辅助建筑面积之和。
6面积测算应按水平投影净面积测算。
附录F 手(电)动密闭阀门各型号参数表
手(电)动双连杆密闭阀门各型号参数表 | ||||||
参数 | 直径 | 轮廓尺寸 | 边厚b | |||
Dg | D | D1 | D2 | L | ||
S(D)MF15 | 150 | 280 | 250 | 150 | 152 | 12 |
S(D)MF20 | 200 | 310 | 280 | 182 | 152 | 12 |
S(D)MF30 | 300 | 410 | 380 | 282 | 172 | 12 |
S(D)MF40 | 400 | 530 | 495 | 360 | 216 | 12 |
S(D)MF50 | 500 | 640 | 600 | 460 | 229 | 14 |
S(D)MF60 | 660 | 790 | 740 | 600 | 267 | 16 |
S(D)MF80 | 860 | 1030 | 970 | 800 | 318 | 18 |
S(D)MF100 | 1060 | 1230 | 1170 | 1000 | 410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