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以案说法|人防工程临空墙开门洞,违法!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近期,奉贤区国动办执法人员在某产业园区结建人防工程检查中,发现该工程有一机动车通道位置与图纸不符,涉嫌存在“人防工程临空墙开门洞”违法行为,随即立案开展调查。
立案后,奉贤区国动办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检查取证,对现场情况拍摄照片,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对照工程平面图,确认并标记开门洞的位置。随后,对本案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确认无误。
经查,该产业园区地下空间建筑面积8455平方米,其中人防工程配建面积约5760平方米,其功能定位为平战结合,平时用于园区停车等配套服务,战时用作人员保障与物资掩蔽。由于擅自在人防地下室与非人防地下室中间开启门洞,作为停车库通道使用,始终未予恢复,影响了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情况判定,该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和《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综合衡量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且当事人配合调查、整改态度积极,认定属于《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中的从轻情节。最终,奉贤区国动办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
履罚整改情况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奉贤区国动办执法人员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在依法处罚同时,加强国防动员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本案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规定时限内缴纳了罚款,并及时落实整改。在推进整改过程中,执法人员积极协调原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至现场勘查,指导拟定符合设计规范的整改方案。最终,工程管理方在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的基础上,在临空墙所开的门洞位置增设了一框人防门(4扇),用以连通人防空间与非人防空间。
基层反馈
奉贤区国动办人防执法督导科负责人表示:执法人员与工程管理方目标是一致的,对人防工程开展检查和处罚,是为了维护人防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普法宣传
人无防不立,国无防不安。人民防空对于增强城市的整体防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保存战争潜力,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人防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设施,是民心工程、生命工程。保持人防设施完备完好,保证人防工程质量和防护效能始终是本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过程中,产权人和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人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人防设备设施质量安全和使用效能。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