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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以案说法——擅自拆除防空警报器电源线和电话线,违法!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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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浦东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对警报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位于峨山路某酒店警报器的电源线和电话线被擅自拆除,影响该点位的战备状态。浦东新区国动办随即立案开展调查。

  经查,上述违法行为系万某所为。当事人为该酒店墙面粉刷项目的承包方工作人员,其在实施墙面粉刷作业时,为方便粉刷,擅自试图将警报器拆除。在当事人实施警报器电源线和电话线拆除违法行为后,被酒店管理人员发现后及时制止,尚没有造成警报器被完全拆除的后果。在询问调查过程中,万某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确认无误,并承诺积极整改。接受处罚后,万某及时恢复警报器电源线和电话线原状。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态度积极配合,及时完成整改,浦东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以及《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剖析

  本案当事人为了便捷自身粉刷的操作行为,擅自拉断防空警报器的电源线和电话线,导致该站点防空警报器脱网,无法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对该站点战备状态造成影响。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对当事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当事人意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及时将电源线和电话线接上,并表示以后一定提高重视,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维护好国防设施设备。

  普法宣传

  防空警报是城市防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对于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的危害具有重要作用。另外,防空警报还可以为平时的抢险救灾服务。如若擅自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防空警报的效能难以有效发挥,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国防观念,了解国防知识,履行国防义务,主动参与到防空警报器的监督管理中来,共同维护警报设施设备的完好。积极参加每年全民国防教育日进行的防空警报试鸣活动和人防疏散演练,识别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的鸣响方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3、《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规定:“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未对人防指挥通信造成影响,给予警告,责任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情节轻微,并能主动整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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