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ner_headbg.jpg

工作动态

以案说法 | 门框垂直度不合格,施工总包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4-05-05)

图片12.png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市民防监管中心执法人员对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某地块项目的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行政抽检,根据上海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结果,该项目存在部分钢筋混凝土人防密闭门的门框垂直度实测偏差。

  市民防监管中心随即立案调查,发现该工程钢筋混凝土门由施工总承包商上海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分包合同实施采购与安装。

  2024年1月10日,市民防监管中心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工程现场开展复核检查, 通过测量比对,判定相关人防门门框垂直度不合格。询问调查中,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确认无误,立即整改。

  综合衡量本案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及时整改等情节,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依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 版)》的规定,对上海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剖析

  在执法实践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之后,对于各类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疏于监督管理,出现质量问题双方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维护人防工程安全和防护效能责任的落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管理,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质量责任,结合监管实际,市民防监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专题会议研究,明确对人防门门框垂直度和工程防护性能检测中密闭通道气密性不合格等防护设备安装质量问题,由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近期,在市民防监管中心对工程现场人防设备安装质量行政抽检中,已针对人防门门框垂直度偏差违法行为,对多家知名央企、国企施工单位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通过依法处罚,加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人防门安装质量问题的管控,切实维护人防工程质量安全和防护效能。本案在依法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罚的同时,要求其对分包工程质量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本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人防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其切实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不断提高质量为天的责任意识。指导施工总承包单位进一步完善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着力加强对主体结构质量、危大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方面的管理,加强人防领域政策文件的宣贯和规范标准学习,提升一线项目管理人员人防专业能力水平。深化工程建设环节中的沟通协同,加强对防护设备安装分包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完善施工过程中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协作,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民防工程质量要求)

  民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满足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对环境、安全、设施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第4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违法行为导致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更多信息

分享至    

地址:复兴中路593号 | 电话:24028888 | 邮编:200020
copyright©2009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办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