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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以案说法丨穿墙打孔必追责,行政处罚零容忍!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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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虹口区民防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在对某金融中心人防工程开展新建人防工程防护效能检查,告知人防工程维修养护责任时,发现该工程内有3处穿墙打孔,其中1处在地下4层,2处在地下5层。

  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行为破坏了人防工程结构,对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造成了危害。

  虹口区民防管理中心随即将相关情况上报虹口区国动办,虹口区国动办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开展检查并立案。

  经询问调查,该工程施工单位承认在二次装修期间,发生人防工程穿墙打孔的违法行为。

  最终,虹口区国动办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及使用效能。同时,虹口区国动办积极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督促当事人认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

  案件剖析

  人防工程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以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

  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过程中,产权人和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人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人防设备设施质量安全和使用效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本案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其多处破坏人防工程结构的行为,影响了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应当依法受到处罚,同时承担恢复防护设备设施功能的责任。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虹口区国动办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相关责任,积极向当事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通过执法普法,引导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形成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良好氛围。

  法律依据: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3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至 5 万元的罚款。

  《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民防工程专业类法律法规规章第五类,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3处以上不足5处;或对人防工程战时防护功能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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