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从业主体系列合规指引 (2026版) ( 2026年05月22日 )
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从业主体系列合规指引(2026版)
引 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等要求,固化人防工程领域有效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提升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市国动办政策法规处、防护工程处、监管中心联合编制了《上海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从业主体系列合规指引》(2026版)(以下简称“本指引”)。
本指引共涵盖九个文件,分别针对人防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防护设备生产企业、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使用单位以及市级人防领域行政处罚失信主体失信信息修复等方面,结合本市人防工程管理实践,提炼出的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操作指南。
本次修订紧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更新要求,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标准》等文件,完善和修改施工环节的合规标准;依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4号令),对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生产质量等内容进行系统性细化。指引既清晰体现本市人防管理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依法精准监管的工作导向,也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使用及信用修复等各环节的合规标准,引导从业主体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前对标涉企检查重点事项规范自身行为,切实提升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本指引的发布,是市国动办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人防工程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希望通过本指引的广泛宣传和深入实施,保障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的有效发挥。
本系列合规指引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及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保持动态更新和完善机制,以确保指引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2026年4月
目 录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落实市国动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引导本市人防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合法依规经营,强调其安全质量首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指引明确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合规要求,包括开工准备(土地获取与规划许可、报建、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过程管理(资金、进度控制,安全质量管理)和验收组织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责任履行
建设单位对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负责人防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人防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接受并配合本市人防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工准备
第五条 土地和规划
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对包含人防建设内容在内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应完成人防建设工程立项,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工程发包和合同
人防建设工程承发包须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从事人防建设工程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先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人防管理部门审批意见配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须向人防设计单位提供与人防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保证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应将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人防管理部门委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八条 资金安排和技术资料准备
建设单位应保证与人防工程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
建设单位应根据人防建设工程相关规定,确定合理的人防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建设单位应对人防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
建设单位应准备好人防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技术文件,以保障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九条 报建和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建设工程信息报送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配备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落实首要安全质量责任。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包括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 施工阶段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包括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和审计、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资金管理以及明确结算对象和拨付通道等。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并优化成本效益。
第十二条 进度控制
建设单位应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进度的管理,包括制定详细的进度计划、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加强进度跟踪与调整、协调各方资源、采取激励与约束措施以及加强沟通与协调等多个方面,确保人防工程按时完成,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人防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市施工许可相关规定办理中止施工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做好施工中止期间人防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人防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复工手续。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查提高施工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到位。组织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充足供应,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质量职责和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人员的管理与培训,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实行质量责任制,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个人,层层把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应严格把控材料质量管理。采购材料时,应广开门路,掌握材料信息,综合比较,择优进货。进场材料、物资须在合格的供方厂家或有信誉的商店采购,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
对施工图审查后设计文件变更涉及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穿管的情况,建设单位应要求人防设计单位按照防护密闭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才能继续施工。
建设单位单独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四章 竣工阶段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人防建设工程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完成防护设备质量等系统功能检测。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按照验收方案对工程实体(包括防护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包括外观、尺寸、功能(防护功能)等方面。同时,核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等。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和资料核查结果,签署验收意见,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形成《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如存在质量问题或需要整改的部位,验收小组应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期限。
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验收小组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整改完成报告,组织验收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人防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档案报送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应在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官网“一网通办”-“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接收”事项办事指南中查询档案报送内容,并应根据项目所属审批人防管理部门向相关的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及具有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权限的管委会报送人防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档案:
(一)人防工程档案报送内容以“一网通办”发布的接收范围为准。
(二)每个人防工程项目应至少编制2套工程档案,一套为建设单位自行保管,另一套为人防管理部门接收。
(三)人防工程档案应确保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四)人防工程档案可报送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
(五)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要人防建设工程和人防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人防建设工程,须提交全过程照片档案。
(六)依据《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人防工程档案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沪国〔2023〕89号)的要求进行档案编制。
第十七条 综合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向综合验收牵头部门申请综合竣工验收。申请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及检测工作已完成;
(二)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三)“多测合一”各类测量测绘数据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建设单位应落实人防结建义务,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至市人防管理部门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同时应按照人防结建审批权限选择人防管理部门参加人防专项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上统一申请综合验收,人防专项竣工验收应按规定上传如下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对于不在“多测合一”规定范围内的还未实施“多测合一”的项目,仍可分别提供规划、民防测绘成果报告书。)
2.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民防)(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
4.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
5.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如有)
6.人防工程建设费缴纳凭证(如有)
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是否符合全部验收标准无法把握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具备人防专业竣工验收条件后,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人防管理部门申请现场查看服务。
针对市、区人防管理部门提出的“退回整改”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整改,并在审批管理系统中提交复验申请。
建设单位对市、区人防管理部门出具“附条件通过”的项目,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 分期验收
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5〕7号)和《关于上海市建筑工程分期验收的工作指引》规定,对于纳入市、区重大工程(含重大产业项目)、工业、研发、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经区政府同意的商业、办公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项目,在项目整体未达到综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对其中满足条件的部分申请分期验收。
第五章 竣工验收后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前装修时
建设单位在使用装修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条 使用备案
建设单位自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人防管理部门备案。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人防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六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本市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本市人防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后果)以及违法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向人防设计单位提供虚假资料;
2. 未按照人防管理部门审批意见配建人防工程;
3. 人防建设工程施工时未取得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4. 未向人防管理部门报送人防工程档案;
5. 未按照《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的时限完成档案移交;
6. 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
7. 装修、使用过程中,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本市人防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从业行为合规管理,引导设计单位依法提供现场服务,进一步提升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
第二章 主体合规
第三条 承揽业务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和业务范围内承揽人防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二)进行人防设计分包的住宅工程项目,人防设计分包单位应与设计总包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分包合同,明确各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设计质量要求。
第四条 人员要求
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从事人防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从事人防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人员应具备注册资格。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五条 设计质量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市人防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意见进行设计,重点落实配建面积、防护类别、抗力级别、战时用途、建筑信息模型、标识系统、物联设施设计等要求。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管理部门规定。根据以上内容更新和新增纳入设计依据。
(三)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要求,避免出现因平战功能不一致或各专业之间设计矛盾而影响防护设备安装和使用的情况。
(四)人防专业设计分包单位编制专业施工图或专项设计施工图应注明住宅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以及总包设计单位名称,应在同一套图纸上表示战时与平时功能,并与总包设计单位做好相互校对审核工作。
(五)人防专业设计分包单位应在施工图上盖出图章,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员和校核人员按照技术责任制要求签字及加盖执业注册章。
(六)总包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在人防施工图上签名(会签)并加盖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应经总包设计项目负责人签章。
应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六条 设计文件要求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图纸及计算书:人防工程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全套战时施工图图纸和与人防工程相关的平时图纸编制深度符合要求。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战时计算书,各专业计算书齐全且内容清晰,计算要素及深度符合要求。
(二)有平战转换工作内容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工作清单》签章齐全,各类临战转换措施详图(应在图纸中明确绘制)、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符合要求。
(三)人防建筑面积CAD电子文档:dwg/dwf格式;内容包含人防工程所在层地下室战时建筑平面图及相关口部疏散楼梯、坡道详图;其中战时建筑平面图中应含有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功能、使用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和、口部外通道及竖井面积的表格及说明。
(四)取得联合审查合格书后因人防专业重大设计变更修改的项目,应取得原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审查所需资料参考《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查信息告知操作指引》(沪民防管〔2023〕43号)。
第七条 现场服务
(一)设计单位应在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二)设计单位应在施工过程重要节点现场复核设计要求,签署相关验收文件,对现场人防重点部位、修改部位核查确认。
第八条 项目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对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要求,牢抓设计质量,避免设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检查配合
设计单位应配合人防管理部门开展各项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抽查配合
设计单位应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沪国动规〔2023〕3号)要求提供完整项目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抽查意见并落实整改,完成审查后及时将整改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第四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本市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本市人防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未经市、区人防管理部门同意,擅自统筹建设人防工程的;
2.人防设计内容与人防管理部门审批意见不一致;
3.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4.因设计原因缺少围护结构,导致人防工程内外联通;
5.设备管线穿越人防围护结构处未做防护密闭处理>3处;
6.设备管线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未做防护密闭处理总数>防护单元总数X3;
7.与人防无关管线穿越人防围护结构;
8.战时内部电源配电回路的电缆穿过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时,防护措施不满足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4.9条要求;
9.风管尺寸与所连接的密闭阀门内径不一致;
10.人防工程设置位置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
11.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设计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12.战时主要出入口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满足GB50038-2005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13.设置在室内的战时主要出入口不满足规范要求;
14.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15.相邻防护单元之间人防门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
16.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上的防护密闭门,不满足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3.3.17条第1项;
17.未在图纸中明确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的结构、构件、防护设备设施、管道;
18.人员掩蔽工程防护单元疏散宽度不足;
19.防空地下室漏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或设置位置错误造成清洁区污染的;
20.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净宽和净高尺寸不满足门扇开启和安装要求,或影响战时或平时功能;
21.承受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满足设计规范最小要求;
22.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时未按规范的要求,仅考虑平时使用状态未考虑战时工况;
23.未按规范对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未按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24.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在人防墙体未采取挂墙式明装,或采取嵌墙暗装墙体厚度未满足防护要求;
25.未按规范要求建设柴油电站。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本市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从业行为合规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提升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审查机构。
第二章 主体合规
第三条 承接业务要求
审查机构应按承接业务范围分类要求承接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第四条 人员要求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各专业审查人员配置应与审查机构承接的任务量相匹配;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其执业注册关系应注册到该审查机构,且不应同时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第五条 利害关系
审查机构不应与所审查人防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 审查合规
第六条 资料要求
审查机构应将以下资料作为人防项目审查依据:
(一)人防工程设计依据:人防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意见或征询意见(含工业类用地)、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规划审批文件或盖有上海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业务管理专用章的总平面图。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纸及计算书:人防工程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全套战时施工图图纸和与人防工程相关的平时图纸。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战时计算书。
(三)有平战转换工作内容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工作清单》、各类临战转换措施详图(应在图纸中明确绘制)。
(四)人防建筑面积CAD电子文档:dwg/dwf格式;内容包含人防工程所在层地下室战时建筑平面图及相关口部疏散楼梯、坡道详图;其中战时建筑平面图应含有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功能、使用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和、口部外通道及竖井面积的表格和说明。
(五)取得联合审查合格书后因人防专业重大设计变更修改的项目,应参考《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查信息告知操作指引》(沪民防管〔2023〕43号)审查相关资料。
审查机构不应审查非本单位核发审查合格证的修改施工图。
第七条 审查要求
(一)核对设计单位承接人防项目是否符合其设计资质,是否存在肢解项目的情形,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本市人防管理部门。
(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落实本市人防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意见,重点核对配建面积、防护类别、抗力级别、战时用途、统筹配建、建筑信息模型、标识系统、物联设施设计等要求落实情况。
2.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管理部门规定。
3.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效能要求。
4.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要求,避免出现因平战功能不一致或各专业之间产生矛盾影响防护设备安装和使用的情况。
5.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图审查质量的通知》(沪民防〔2021〕131号),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会签制度。
6.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第八条 合格判定
(一)资料合格判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报送资料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形式,有关报送资料详见第六条(资料要求)。
2.报送资料签章齐全。
3.提供的各专业计算书齐全且内容清晰,计算要素及深度符合要求。
(二)审批意见合格判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满足本市人防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意见中的人防建筑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的所有情形或符合建设费缴纳和不建要求的任一种情形。
2.对于统筹配建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将以下原则作为审查依据:重点地区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优先在先期建设项目中予以修建;确因先期建设项目无地下室需在后期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后期建设项目应当完成立项手续,并在先期项目竣工验收前取得施工许可。
3.对于涉及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将建设单位提供的易地建设审核批准文书作为本项目施工图审查依据,并在项目信息报送时报告本市人防管理部门。
4.施工图图纸编制深度符合要求。
(三)执行规范、标准合格判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未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
2.未违反带有“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3.确因平战功能无法协调一致未执行带有“宜”“不宜”条文规定。
(四)落实管理规定合格判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护(化)设备选用符合人防设计规范标准和人防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2.人防门启闭范围内无结构构件或固定设备设施等影响使用功能。
3.平战转换措施、数量符合《民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标准》(DG/TJ08-2429-2023)。
4.与人防工程无关的设备房间(如:水泵房、冷冻机房、消防水池、发电机房、高低压总配电房等)不应设在防护区内;与人防工程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无关管道和设备房间系指人防工程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和设备房间)。
5.报送人防建筑面积与审核结果无误或误差不超出规定范围。
6.管理规定落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根据规定更新和新增内容纳入判定依据。
第九条 合格书出具
(一)满足第八条各款要求的,出具《联合审查合格书》。
(二)《联合审查合格书》中应逐个注明同一地块(批文)内多个人防工程的人防建筑面积、抗力级别、战时用途、兼顾设防工程建筑面积指标等。
第十条 过程文件要求
(一)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形成原始记录、审查意见书、合格书等书面意见,并予以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所审查的人防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
审查机构应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沪国动规〔2023〕3号)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审查项目、人防建设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信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向人防管理部门报送缴纳建设费项目资料。
第十二条 培训管理
审查人员应参加人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指导文件的培训。
第十三条 检查配合
审查机构应配合市、区人防管理部门开展相关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本市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本市人防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落实市国动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行为,确保人防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从事人防建设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指引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合规要求,包括施工准备、行为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四条 施工许可
人防建设工程项目完成招投标工作后,承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工前应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含人防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设计文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图中存疑的部分,应在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文件技术交底时提出,并协商解决方案。
第六条 管理队伍
根据住建部门相关管理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建施工现场项目安全和质量管理机构,并根据要求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的要求。
第七条 规章制度建立
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确保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分工。
第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加盖公章,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和交底,确保施工活动的规范进行。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明确质量检验标准、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质量检验责任等。明确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施工机具与设备和施工现场管理,开展应急救援管理等。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履职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对施工项目开展现场带班检查,并制作带班检查记录,无故不脱岗。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其他管理人员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进行发包,应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并对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选取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人防专业分包单位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选取防护设备安装单位时,符合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相关资质要求,确保该分包单位具备依法依规承接相应工程的能力和条件。施工总承包应在分包合同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等内容,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清晰明确。采用非常规方式吊装防护设备的,应按要求纳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材料和设备管理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核验供应单位提供的生产许可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制作相应的验收记录。
对使用通用技术标准人防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进入国家发改委官网查询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人防门生产能力及生产图纸授权情况,满足要求的方可进行人防门进场验收。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管理,对进场材料开展验收和复试工作,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十五条 防护(化)设备质量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防护(化)设备(如人防门、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等)进行进场验收,检查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及质量证明文件等,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场的防护设备组织生产质量、安装质量和防护性能等检测。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导并监督人防专业分包单位对防护(化)设备产品进行妥善堆放,防止产品因不合理堆放造成损坏或影响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委托安装单位的应加强对安装单位的管理,确保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使用检测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
第十六条 验收管理
人防建设工程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确保每道工序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标准。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和验收,验收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违规穿管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各种管线施工分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针对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的穿管情况,认真核对审图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审图通过后增加的无防护密闭措施违规穿管情况,应主动告知人防设计单位和人防监督部门,在设计单位出具防护密闭措施后才能进行现场施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满足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住建部门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对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二十条 防护设备安装安全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人防专业分包单位派出的安装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实名信息登记,并组织安装人员的进场安全教育,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人防专业分包单位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安全措施,确保防护设备产品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管理
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加盖公章,并通过监理单位审批后进行施工;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除以上审批程序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重新审批。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保危大工程施工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塔吊使用安全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第六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本市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本市人防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后果)以及违法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安排实习操作;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
5.防护设备质量生产质量或安装质量检测不合格;
6.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论证审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7.危大工程施工与专项施工方案内描述情况严重不相符的;
8.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经检验合格即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组织验收);
9.人防围护结构擅自留孔、开孔,达到一定数量的;
10.人防顶板未采用防水混凝土;
11.钢筋与设计图纸不符,达到一定数量的;
12.临空墙、门框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等使用混凝土支撑块、带塑料套管的对拉螺杆达到一定数量的;
13.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影响战时使用功能;
14.发生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本指引旨在规范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果,提高人防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水平,促进监理单位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的所有监理单位。从事兼顾设防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确保监理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本指引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本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资质与业务范围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确保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第五条 合同与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相关技术的监理人员组成。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加强人防建设工程基本知识的业务培训,督促监理人员熟练掌握防护防化专业知识、人防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上海市人防工程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关培训制度。
第三章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第六条 监理规划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等进行编制,编制审核修改程序、主要内容及实施要求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4.1.1条、第4.2.3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相关要求。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编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应单独编制人防工程监理规划;结建式人防工程,宜单独编制人防监理规划,也可结合整个项目监理规划编制,但规划里须包含人防监理内容。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七条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应根据人防建设工程专业特点难点,编制相应的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监理要点和措施。监理实施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安全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的频率、要求,并与危大工程清单一一对应,还应包含各项应急预案。
第八条 监理日志与监理报告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每日记录监理日志,包括监理巡查、危大工程专项巡查、见证取样、检验检测、旁站等情况。监理日志应经总监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编制人防工程月报,月报中专门填报人防工程的监理内容,通过住建部门信息平台报告。按要求向人防安全质量监管部门报送紧急报。
第九条 其他监理文件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监理旁站记录(包括防护设备安装质量自检、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的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危大工程专项巡视记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文件,确保监理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实施阶段监理要点
第十条 图纸会审与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核对并提出专业意见。
图纸会审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整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认,作为工程设计文件的补充。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程序性、完整性和符合性审查,确保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并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防护设备及防护设备检测的管理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的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人员进行资质资格审查,并对进场的防护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登记,对使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人防门,监理单位应按要求核实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人防门生产能力及生产图纸授权情况,相关记录应存档备查。经质量检查合格的设备方能进行安装,确保满足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对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派遣见证人员对防护设备生产质量、安装质量及防护性能的现场检测过程进行旁站监督,保证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确保防护设备满足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功能要求。
对于生产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项目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封样处理,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退回生产企业,做好退场记录;对于安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项目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或生产安装企业)进行整改复测。
第十二条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审查
人防门安装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人防门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进行审查,协调落实需人防工程施工总包单位配合的事项。
人防门安装专项施工方案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进行人防门安装施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对方案进行审批,项目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未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控制
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督,如混凝土浇筑、防水层施工、通用技术标准人防门下槛预埋钢筋和门框墙对拉螺杆的预埋等。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组织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对于附建式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结构分部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编制《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评估报告》。
对于单独修建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还应组织桩基阶段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编制《人防工程桩基分项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质量问题整改
对人防工程围护结构违规穿管情况,监理单位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人防设计单位对违规穿管处进行防护密闭设计修改后报施工图审查,对施工单位违规打洞的行为签发《监理通知单》,告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立即整改。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或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安全质量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安全问题整改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安全隐患问题时,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人防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
人防建设工程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应及时签发《暂缓施工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全面停止施工,开展处置,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事故处理小组进行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和调查。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后期服务
第十七条 竣工预验收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竣工预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编制《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人防工程经预验收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会议并签署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出具合格的监理报告和单位工程合格证明书。
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第十九条 后期服务
提供必要的后期服务支持包括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的监理服务等。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积极响应和处理。
第六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本市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本市人防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后果)以及违法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发生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上海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质量、防护效能,保障战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护门、阀门、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等)生产、安装、销售的企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质量至上:企业应始终将产品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防护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三)安全生产: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资质要求
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企业应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五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3至6个月内按规定向本市人防管理部门申请延续。
企业新办、延续、变更资质均应通过国家发改委官网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系统”,线上提交至本市人防管理部门,按资质申请、受理、现场检验、证书核发的法定程序办理,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及时。
企业应建立资格条件动态维护机制,定期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监管要求开展自查,保证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持续满足资格准入要求。
企业应按国家人防管理部门发布并动态管理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生产人民防空防护产品,并可进行销售。
第五条 生产条件
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厂房、设备、工艺装备及检验测试仪器等设施设备,生产设备与检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维护和保养,建立设备管理档案,确保生产工艺和检测能力符合产品生产要求。
生产场地的选址、建设、使用应遵守国家及上海市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取得市或区消防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环保证明,满足“三同时”制度及生产能力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场地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生产设施、设备运行合规。
企业变更生产场地(含搬迁)的,应按规定向本市人防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报备手续,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新场地生产的产品开展试制产品检测,产品参数应覆盖《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的出厂检测全部项目,取得合格检测报告后可组织生产。
第六条 人员配置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现场生产人员,生产防护门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滤毒与净化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或电子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拥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国家认可相应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企业应与前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质量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七条 质量管理
企业应按照定型图纸及国家人防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技术规范生产防护设备产品,并对产品质量负责。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八条 原材料采购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渠道、供应商评价准则及验收标准,选择合格供应商并查验其资质与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原材料入库前应开展检验验收,确保其符合设计及生产质量要求,同时建立原材料台账与追溯机制,详细记录原材料来源、使用情况,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
第九条 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各工序的质量要求和控制点。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自检、互检和专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和处置。
第十条 出厂检验与验收
产品出厂前应完成企业自检或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确保检测依据、数据、报告的真实、准确。检测合格报告将作为产品出厂的重要依据。
每台(套)出厂产品检验检测合格后均应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合格证载明产品检测结果、执行标准等信息,确保产品溯源可查;应建立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检验检测等全流程信息。
企业应按国家人防管理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为产品统一编制唯一编码,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铭牌标志,铭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生产时间、联系方式、设备编码和能够显示前述内容的二维码等关键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配合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本企业生产的设备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配合完成验收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安装及售后
第十一条 安装
负责安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登记,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型号等内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第十二条 售后服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明确质保期售后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设立专门的售后维修团队,及时响应客户的维护、保修需求,建立售后服务档案,记录产品使用、维修等情况。
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流程。售后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企业应对售后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和跟踪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 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任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
企业应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确定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和潜在风险因素。针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预防与应急响应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
企业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理工作,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
企业应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企业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工作,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章 信息报备与配合监管
第十八条 信息报备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市人防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备企业生产经营、产品质量、资质变更、生产场地调整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配合
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区人防管理部门开展的资质持续满足性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监督等各类监管工作,按要求提供生产档案、检测报告、资质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八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本市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本市人防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后果)以及违法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具备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
2.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即生产、销售防护设备的;
3.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
4.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
6.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主要参数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主要参数包括人防门外形尺寸、门扇厚度、焊缝质量、型材厚度负偏差、混凝土强度或原材料规格、原材料用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
7.不配合人防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8.其他违反相关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上海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确保检测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上海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沪国动规〔2025〕5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三条 资质认定
检测机构应取得国家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持有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 监督管理
本市人防管理部门对本市人民防空设备质量检验机构是否依据人民防空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问题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章 检测工作
第五条 内部管理
制度建设: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质检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检后服务制度等,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
人员配置:检测机构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专职质量检测人员,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设施设备:检测机构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人防办及国家认监委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 检测活动
检测标准:检测机构应按照现行有效的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及国家人防办颁发的新技术应用和新材料设备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检测流程: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检测流程开展检测活动,包括接受委托、制定检测方案、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等环节。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检测机构应确保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资料保存:检测机构应妥善保存检测活动的相关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保存期限不低于6年。对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应长期保存。
检测视频: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全过程视频记录,图像和声音需清晰、连续、完整并在视频起始对检测的基本信息进行描述,包括检测日期和时间段、检测对象、检测项目或涉及参数大类、检测人员姓名等。视频应及时保存至电脑,以备查看。
第七条 信息报送与配合监管
信息报送:检测机构应及时在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报备信息,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建设工程法定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检测机构承接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应每季度向本市人防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配合监管: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本市人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现场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本市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本市人防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后果)以及违法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检测活动的;
2.未使用检测信息系统或者使用检测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3.委派未取得检测资格或者未经检测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的;
4.转让检测业务的;
5.未按照规定留置检测试样的;
6.检测档案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7.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
8.未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9.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10.取样人员未按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的;
11.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上海市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本市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规范本市人防工程使用、维护及安全管理活动,提高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防工程战时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依托党建引领“多格合一”机制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文件适用于上海市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轨道交通干线、隧(地)道、地下空间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单位。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防护效能良好。
第二章 使用单位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 使用单位定义
本指引所称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负责人防工程日常管理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使用原则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遵循以下使用原则:
(一)保障防护效能:使用人防工程时,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确保能够满足战时用途。
(二)确保合法合规:使用人防工程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坚持安全优先:在使用人防工程过程中,应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使用单位职责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人防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方式、安全责任等内容。
(二)开展安全检查: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应急演练:定期组织人防工程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配合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现场检查。
(五)维护设备设施:负责人防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 禁止行为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故意损坏人防设施;
(五)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三章 使用前准备
第八条 使用前评估
人防工程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确保符合使用要求。
第九条 使用备案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对于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还需按照《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轨道交通干线、隧(地)道除外)。
第十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对使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人防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安全使用要求,掌握必要的应急疏散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 使用中管理
第十一条 设备设施维护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巡查,检查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等。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维护保养制度,落实定期检查维护职责;
(二)工程结构完好,无结构变形损坏,无渗漏现象;
(三)设备设施定期维护,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技防及物联感知等系统运行正常;
(五)平时存储、战时安装的平战转换设备设施无锈蚀损坏。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能力,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预案中的工作职责,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二)消防设备设施配置齐全,性能良好,定期维护;
(三)人员疏散通道、出入口应保持通畅,禁止堆放物品,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疏散引导醒目、指向明确。
(四)定期组织人员熟悉疏散路线和集合点位置。
第十三条 防汛与排水管理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关注气象预报和汛情信息,提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对于地下空间内的排水系统应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排水畅通无阻。在汛期应加强值班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积水等问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明确防汛工作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加强汛期值班和检查;
(二)组建应急抢修队伍,定期组织防汛应急演练;
(三)储备防汛抢险物资,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四)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定期清理建筑排水设施,防止淤塞;
(五)出入口防汛挡板配置齐全,性能良好,通风竖井、采光窗等外露孔口挡雨盖板完好。
第十四条 其他管理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路和电器设备进行检查,杜绝超负荷用电和乱拉乱接临时线路。人防工程平时用作经营性场所,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物价、税收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涉及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应征求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第五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本市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本市人防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后果)以及违法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侵占人防工程;
2.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造成影响;
3.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
4.人防设备设施锈蚀;
5.人防设备设施部件缺失、损坏;
6.人防墙体穿孔打洞;
7.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
8.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9.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
10.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1.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上海市市级人防领域行政处罚失信主体失信信息修复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国防动员领域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确保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流程的规范性,有效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6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沪府办规〔2024〕8号)《上海市国防动员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沪国动规〔2023〕1号)等政策要求,结合本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级人防领域因行政处罚失信行为被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而申请修复的失信主体。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失信主体依法享有修复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二)“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失信主体对于其产生的失信信息,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自主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或不出具《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履行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履罚情况说明》)。
(三)公开公正,保障权益。失信主体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理失信信息修复,认定单位应确保修复流程公开、透明,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处罚失信信息的修复
第四条 失信信息修复范围
由本市人防管理部门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
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无需进行信用修复。
第五条 修复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失信主体完成失信行为整改。失信主体已纠正违法行为,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二)失信信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失信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最短公示期限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失信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修复流程
(一)提交申请:失信主体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信用上海”网站上传信用修复相关材料接受预审,由本市人防管理部门初步审核。
(二)递交材料:预审通过后,失信主体可前往线下受理窗口进行纸质材料递交和补缺。
(三)接收反馈:失信主体递交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收到本市人防管理部门同意或不同意出具《履罚情况说明》的书面反馈意见。
(四)完成修复:失信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凭借本市人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履罚情况说明》等材料完成信用修复。
第三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本市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本市人防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行为的情况,不予信用修复:
1.未达到最短公示期限,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的;
3.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