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草案)》说明 ( 2025年09月30日 )
一、起草背景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沪民防规〔2020〕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该规定贯彻落实2018年国家人防办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人防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有关精神,将改革成果制度化,健全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提升了管理能力和水平。
该规定在全国率先将人防工程配建面积的核定方式,由原先“按建筑类型”调整为“按用地性质”,使配建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按照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总体部署,明确工业用地项目不作人防工程配建要求;严格规范了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审批审查程序,并对不宜修建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实施以来社会反响良好。
市国动办在文件执行过程中,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需要,围绕审批工作内部管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集体建设用地人防配建要求、服务城市更新等重点环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和工作提示,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管理的通知》(沪民防〔2022〕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2〕107号)、《关于本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要求的通知》(沪国动〔2023〕58号)、《关于本市城市更新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沪国动〔2023〕81号)、《关于明确本市集体用地工程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配建要求的通知》(沪国动〔2025〕11号)等文件,以及有关工作提示。
为适应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出的新的任务与要求,市国动办防护工程处按程序起草了《上海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主要条款内容
《管理规定》在框架结构上与现行文件基本保持一致,内容上依据国家人防办的政策导向,将配建基数由“地上建筑面积”调整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配建范围与现行文件一致。在战时功能确定方面,结合国家人防规划编制要求、战技标准以及本市实际情况,将骨干工程建设与工程建设项目类型相衔接,将轨道交通、游艺设施、算力中心等有关设施类型纳入正式文件。在创新引领方面,融入了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管理规定》共分为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建设要求、规划建设审批、人民防空工程拆除、防空地下室批后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改建监督、附则以及相关附表。
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审批权限和建设原则等内容。
建设要求:规定了结合修建范围、配建要求、战时功能确定原则,以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建设要求。
规划建设审批:强化了人防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统筹建设管理,明确了易地建设的审批条件等。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区分公用工程、国家投资工程和结建工程,分别规定拆除审批程序及相应的补偿或补建要求。
防空地下室批后和改建监督管理:涵盖施工图审查、安全质量监督、档案接收及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环节;强调已建工程在改建过程中不得降低原有防护等级。
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权归属及实施时间等事项。
三、征求意见情况
《管理规定》在形成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规划资源局等11个市级主管部门、16个区国动办、5个管委会人防管理部门,以及政策法规处、指挥行动处、监管中心等内部处室和直属单位,总计35个单位或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稿。共收到31个单位的51条书面意见,市国动办防护工程处对相关意见研究后,分别予以吸纳或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