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决策背景 ( 2025年09月30日 )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沪民防规〔2020〕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该规定贯彻落实2018年国家人防办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人防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有关精神,将改革成果制度化,健全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提升了管理能力和水平。
该规定在全国率先将人防工程配建面积的核定方式,由原先“按建筑类型”调整为“按用地性质”,使配建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按照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总体部署,明确工业用地项目不作人防工程配建要求;严格规范了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审批审查程序,并对不宜修建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实施以来社会反响良好。
市国动办在文件执行过程中,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需要,围绕审批工作内部管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集体建设用地人防配建要求、服务城市更新等重点环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和工作提示,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管理的通知》(沪民防〔2022〕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2〕107号)、《关于本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要求的通知》(沪国动〔2023〕58号)、《关于本市城市更新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沪国动〔2023〕81号)、《关于明确本市集体用地工程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配建要求的通知》(沪国动〔2025〕11号)等文件,以及有关工作提示。
为进一步适应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出的新任务与新要求,市国动办不好用护工程处组织起草《上海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