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听取行业专家意见情况--《上海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 2025年08月25日 )
《上海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实施办法》专家论证情况
2025年8月25日,市国动办组织人防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监管、法律、工程管理等领域5名专家开展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实施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其他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相协调。《实施办法》框架完整、逻辑严密、可操作性强;针对性突出,符合本市行业实际情况。
专家组成员:
姚伏华 原市民防办工程处处长
姚建新 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十一支队长
吴 坚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
吴国忠 三维监理教授级高工
陈 伟 上海建工一建高工
《实施办法》已采纳完善23条专家组提出的合理性意见或作出相应解释说明8条。具体建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姚建新专家
1、第一条 建议考虑首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否合适。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删除。
2、第五条 “...社会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鼓励选用新型防护设备”,该句不建议保留。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删除。
3、第八条 建议将“抵制行业垄断”修改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
4、第九条(一)建议考虑“营业执照地址与经营地址相符”是否合适。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产品停产3年与证书5年有效期,增加了工作义务。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为:营业执照地址与生产地址相符;已删除“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产品停产3年与证书5年有效期”。
5、第十条与第十三条 建议除“通过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系统提交...”外增加多种提交方式。
采纳情况:未采纳。国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七条 人民防空领域行政许可的申请、变更、查询等相关业务线上办理。
6、第十一条 建议在段尾增加“合规经营与无不良行为记录也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
7、第十三条 “注册地在外省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生产”,该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如何处置有待考量。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为:第十八条 生产监督 (二)对本市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产品目录内的定型图集的要求,是否符合铭牌注明采用的产品型号,是否符合使用维护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
8、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删除,可能还有其他部门;建议改为依法取得...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
9、第二十四条 外省市注册在本地如何监督管理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为:第十八条 生产监督 (二)对本市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产品目录内的定型图集的要求,是否符合铭牌注明采用的产品型号,是否符合使用维护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
10、第二十八条 建议修改“...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将违法线索移交处理”。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及本市建设工程和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11、第二十九条 建议将“...等违法行为的人民防空管理部门的”改为“...等违法行为的人民防空管理部门的个人(或部门)”。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
二、吴国忠专家
1、第三条 建议将“安装安全”放在“质量可靠”前。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第三条管理原则 “...生产合规、质量可靠、安装安全、监督有力”,“质量可靠”更多强调的是厂家生产的产品质量有保证、具备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是安装过程的基础和前提。
2、第四条 建议去掉“市国动办负责对本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产品”二字。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为: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动办)是本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第五条 建议考量“...社会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鼓励选用新型防护设备”中的“鼓励”措辞是否合适。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删除。
4、第七条 建议将句首的“我市”修改为“本市”。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
5、第八条 建议在“抵制行业垄断”前,新增“鼓励良性竞争”。
采纳情况:未采纳,解释说明:不属于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要求。
1、第四章 建议新增“安装人员管理培训要求”。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为:第十九条 安装准备 “...防护设备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
7、第十一条 建议明确段末“现场核查”的措辞是否恰当
采纳情况:未采纳,解释说明:国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按时提出延期申请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经现场检验后作出决定。第十一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验一般需要对生产条件采用相应仪器开展检验。
2、第十四条 标识在安装管理中加入安装单位
采纳情况:未采纳,解释说明:标识指出厂的铭牌。出厂时,尚未明确安装单位。
3、第十七条 产品维护增加安装单位的管理责任
采纳情况:未采纳,解释说明:国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
4、第二十二条 建议删去最后一句“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应当作为...”中的“应当”。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
5、第二十四条 建议增加“日常抽查”内容。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为:第十八条 生产监督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的监督管理有:(一)对《资质证书》上注册地址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开展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相关内容。
三、吴坚专家
1、第二条 首段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议作修改。
采纳情况:未采纳,解释说明:在后续工作中予以研究。
2、第九条(二)建议将“...签订合同”改为“签订劳动合同”。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
四、陈伟专家
1、第二十条 建议明确防护设备安装是否应有更专业的劳务资质。如果放开,应该有一个培训。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解释说明:第二十条 安装分包防护设备安装实行施工分包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有关规定执行。只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均可开展防护设备安装活动,在具体实施中,企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应履行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已修改为:第十九条 安装准备 “...防护设备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
2、第二十二条 建议将首段中的“负责安装的单位”改为“总承包单位”。
采纳情况:未采纳,解释说明:负责安装的单位既可以是总承包单位、也可以是分包单位,只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均可开展防护设备安装活动,在具体实施中,企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应履行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3、第十八条 建议明确首句中的“安装质量”是否妥当。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相关内容纳入第五章 监督管理的第二十五条监督抽查。
五、姚伏华专家
1、第二十七条 建议明确“...对人民防空行业经营主体”。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过程中涉及的经营主体...”。
2、第十八条 安装质量怎么划分,是否可以放入监督管理。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相关内容纳入第五章 监督管理的第二十五条监督抽查。
3、第二十四条 第十八条质量抽查内容是不是属于生产监督。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相关内容纳入第五章 监督管理的第二十五条监督抽查。
4、第二十八条 建议明确最后一句中的主语“人民防空管理部门”是否妥当。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修改为国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