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决策背景 ( 2025年07月09日 )
202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4号令,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行为的管理,促进本市防护设备质量状况和防护效能提升,落实国家最新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国动办防护工程处组织起草《上海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实施办法》,旨在为本市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申请、产品质量控制、生产和安装行为监督、有关法律责任提供政策支撑。
主要依据: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24号令)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5〕356号)
《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管理办法》(发改国防〔2024〕1338号)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5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42号)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46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9号令)
《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沪住建规范〔2023〕15号)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沪市监规范〔20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