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合规指引 ( 2024年11月01日 )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本市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从业行为合规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提升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审查机构。

第二章 主体合规

  第三条 承接业务要求

  审查机构应按承接业务范围分类要求承接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第四条 人员要求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各专业审查人员配置应与审查机构承接的任务量相匹配;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其执业注册关系应注册到该审查机构,且不应同时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第五条 利害关系

  审查机构不应与所审查人防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 审查合规

  第六条 资料要求

  审查机构应将以下资料作为人防项目审查依据:

  (一)人防工程设计依据:人防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意见或征询意见(含工业类用地)、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规划审批文件或盖有上海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业务管理专用章的总平面图。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纸及计算书:人防工程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全套战时施工图图纸和与人防工程相关的平时图纸。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战时计算书。

  (三)有平战转换工作内容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工作清单》、各类临战转换措施详图(应在图纸中明确绘制)。

  (四)人防建筑面积CAD电子文档:dwg/dwf格式;内容包含人防工程所在层地下室战时建筑平面图及相关口部疏散楼梯、坡道详图;其中战时建筑平面图应含有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功能、使用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和、口部外通道及竖井面积的表格和说明。

  (五)取得联合审查合格书后因人防专业重大设计变更修改的项目,应参考《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查信息告知操作指引》(沪民防管〔2023〕43号)审查相关资料。

  审查机构不应审查非本单位核发审查合格证的修改施工图。

  第七条 审查要求

  (一)核对设计单位承接人防项目是否符合其设计资质,是否存在肢解项目的情形,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本市人防管理部门。

  (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落实本市人防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意见,重点核对配建面积、防护类别、抗力级别、战时用途、统筹配建、建筑信息模型、标识系统、物联设施设计等要求落实情况。

  2.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管理部门规定。

  3.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效能要求。

  4.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要求,避免出现因平战功能不一致或各专业之间产生矛盾影响防护设备安装和使用的情况。

  5.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图审查质量的通知》(沪民防〔2021〕131号),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会签制度。

  6.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第八条 合格判定

  (一)资料合格判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报送资料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形式,有关报送资料详见第六条(资料要求)。

  2.报送资料签章齐全。

  3.提供的各专业计算书齐全且内容清晰,计算要素及深度符合要求。

  (二)审批意见合格判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满足本市人防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意见中的人防建筑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的所有情形或符合建设费缴纳和不建要求的任一种情形。

  2.对于涉及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将建设单位提供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核定单》和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本项目施工图审查依据,并在出具《联合审查合格书》前将项目缴费情况报告本市人防管理部门。

  3.施工图图纸编制深度符合要求。

  (三)执行规范、标准合格判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未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

  2.未违反带有“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3.确因平战功能无法协调一致未执行带有“宜”、“不宜”条文规定。

  (四)落实管理规定合格判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护(化)设备选用符合人防设计规范标准和人防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2.人防门启闭范围内无结构构件或固定设备设施等影响使用功能。

  3.平战转换措施、数量符合《民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标准》(DG/TJ08-2429-2023)。

  4.与人防工程无关的设备房间(如:水泵房、冷冻机房、消防水池、发电机房、高低压总配电房等)不应设在防护区内;与人防工程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无关管道和设备房间系指人防工程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和设备房间)。

  5.报送人防建筑面积与审核结果无误或误差不超出规定范围。

  6. 管理规定落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根据规定更新和新增内容纳入判定依据。

  第九条 合格书出具

  (一)满足第八条各款要求的,出具《联合审查合格书》。

  (二)《联合审查合格书》中应逐个注明同一地块(批文)内多个人防工程的人防建筑面积、抗力级别、战时用途、兼顾设防工程建筑面积指标等。

  第十条 过程文件要求

  (一)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形成原始记录、审查意见书、合格书等书面意见,并予以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所审查的人防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

  审查机构应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沪国动规〔2023〕3号)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审查项目、人防建设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信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向人防管理部门报送缴纳建设费项目资料。

  第十二条 培训管理

  审查人员应参加人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指导文件的培训。

  第十三条 检查配合

  审查机构应配合人防管理部门开展相关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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