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合规指引 ( 2024年11月01日 )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本指引旨在规范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果,提高人防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水平,促进监理单位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上海市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的所有监理单位。从事兼顾设防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确保监理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本指引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本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资质与业务范围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确保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第五条 合同与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相关技术的监理人员组成。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加强人防建设工程基本知识的业务培训,督促监理人员熟练掌握防护防化专业知识、人防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上海市人防工程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关培训制度。

第三章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第六条 监理规划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等进行编制,编制审核修改程序、主要内容及实施要求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4.1.1条、第4.2.3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相关要求。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编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应单独编制人防工程监理规划;结建式人防工程,宜单独编制人防监理规划,也可结合整个项目监理规划编制,但规划里须包含人防监理内容。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七条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应根据人防建设工程专业特点难点,编制相应的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监理要点和措施。监理实施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安全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的频率、要求,并与危大工程清单一一对应,还应包含各项应急预案。

  第八条 监理日志与监理报告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每日记录监理日志,包括监理巡查、危大工程专项巡查、见证取样、检验检测、旁站等情况。监理日志应经总监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编制人防工程月报,月报中专门填报人防工程的监理内容,通过住建部门信息平台向报告。按要求向人防安全质量监管部门报送紧急报。

  第九条 其他监理文件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监理旁站记录(包括防护设备安装质量自检、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的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危大工程专项巡视记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文件,确保监理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实施阶段监理要点

  第十条 图纸会审与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核对并提出专业意见。

  图纸会审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整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认,作为工程设计文件的补充。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程序性、完整性和符合性审查,确保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并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防护设备及防护设备检测的管理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的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人员进行资质资格审查,并对进场的防护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登记,相关记录应存档备查。经质量检查合格的设备方能进行安装,确保满足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对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派遣见证人员对防护设备生产质量、安装质量及防护性能的现场检测过程进行旁站监督,保证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确保防护设备满足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功能要求。

  对于生产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项目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封样处理,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退回生产企业,做好退场记录;对于安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项目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或生产安装企业)进行整改复测。

  第十二条 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审查

  人防门安装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人防门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进行审查,协调落实需人防工程施工总包单位配合的事项。

  人防门安装专项施工方案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进行人防门安装施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对方案进行审批,项目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未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控制

  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如混凝土浇筑、防水层施工等。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组织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对于附建式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理单应组织结构分部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编制《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评估报告》。

  对于单独修建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还应组织桩基阶段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编制《人防工程桩基分项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质量问题整改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或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安全质量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安全问题整改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安全隐患问题时,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人防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

  人防建设工程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应及时签发《暂缓施工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全面停止施工,开展处置,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事故处理小组进行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和调查。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后期服务

  第十七条 竣工预验收

  人防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竣工预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编制《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人防工程经预验收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监理单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会议并签署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出具合格的监理报告和单位工程合格证明书。

  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第十九条 后期服务

  提供必要的后期服务支持包括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的监理服务等。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积极响应和处理。

第六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后果)以及违法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发生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地址:复兴中路593号 | 电话:24028888 | 邮编:200020
copyright©2009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办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