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合规指引 ( 2024年11月01日 )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落实市国动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行为,确保人防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从事人防建设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指引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合规要求,包括施工准备、行为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四条 施工许可

  人防建设工程项目完成招投标工作后,承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工前应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含人防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设计文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满足施工要求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完成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技术交底,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问题已得到解决。

  第六条  管理队伍

  根据住建部门相关管理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

  第七条  规章制度建立

  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确保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分工。

  第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加盖公章,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和交底,确保施工活动的规范进行。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明确质量检验标准、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质量检验责任等。明确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施工机具与设备和施工现场管理,开展应急救援管理等。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履职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对施工项目开展现场带班检查,并制作带班检查记录,无故不脱岗。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其他管理人员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进行发包,应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并对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选取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人防专业分包单位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选取防护设备安装单位时,符合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相关资质要求,确保该分包单位具备依法依规承接相应工程的能力和条件。施工总承包应在分包合同应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等内容,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清晰明确。采用非常规方式吊装防护设备的,应按要求纳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材料和设备管理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核验供应单位提供的生产许可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制作相应的验收记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管理,对进场材料开展验收和复试工作,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十五条 防护(化)设备质量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防护(化)设备(如人防门、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等)进行进场验收,检查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及质量证明文件等,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对进场的防护设备组织生产质量、安装质量和防护性能等检测。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导并监督人防专业分包单位对防护(化)设备产品进行妥善堆放,防止产品因不合理堆放造成损坏或影响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使用检测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

  第十六条 验收管理

  人防建设工程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确保每道工序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标准。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和验收,验收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满足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住建部门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对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九条 防护设备安装安全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人防专业分包单位派出的安装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实名信息登记,并组织安装人员的进场安全教育,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人防专业分包单位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安全措施,确保防护设备产品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危大工程管理

  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加盖公章,并通过监理单位审批后进行施工;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除以上审批程序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重新审批。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保危大工程施工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 塔吊使用安全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第六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后果)以及违法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安排实习操作;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

  5.防护设备质量生产质量或安装质量检测不合格;

  6.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论证审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7.危大工程施工与专项施工方案内描述情况严重不相符的;

  8.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经检验合格即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组织验收);

  9.人防围护结构擅自留孔、开孔,达到一定数量的;

  10.人防顶板未采用防水混凝土;

  11.钢筋与设计图纸不符,达到一定数量的;

  12.临空墙、门框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等使用混凝土支撑块、带塑料套管的对拉螺杆达到一定数量的;

  13.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影响战时使用功能;

  14.发生安全或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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