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合规指引 ( 2024年11月01日 )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本市人防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从业行为合规管理,引导设计单位依法提供现场服务,进一步提升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

第二章 主体合规

  第三条 承揽业务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和业务范围内承揽人防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二)进行人防设计分包的住宅工程项目,人防设计分包单位应与设计总包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分包合同,明确各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设计质量要求。

  第四条 人员要求

  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从事人防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从事人防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人员应具备注册资格。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五条 设计质量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市人防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意见进行设计,重点落实配建面积、防护类别、抗力级别、战时用途、建筑信息模型、标识系统、物联设施设计等要求。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管理部门规定。根据以上内容更新和新增纳入设计依据。

  (三)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要求,避免出现因平战功能不一致或各专业之间设计矛盾而影响防护设备安装和使用的情况。

  (四)人防专业设计分包单位编制专业施工图或专项设计施工图应注明住宅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以及总包设计单位名称,应在同一套图纸上表示战时与平时功能,并与总包设计单位做好相互校对审核工作。

  (五)人防专业设计分包单位应在施工图上盖出图章,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员和校核人员按照技术责任制要求签字及加盖执业注册章。

  (六)总包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在人防施工图上签名(会签)并加盖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应经总包设计项目负责人签章。

  应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六条 设计文件要求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图纸及计算书:人防工程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全套战时施工图图纸和与人防工程相关的平时图纸编制深度符合要求。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战时计算书,各专业计算书齐全且内容清晰,计算要素及深度符合要求。

  (二)有平战转换工作内容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工作清单》签章齐全,各类临战转换措施详图(应在图纸中明确绘制)、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符合要求。

  (三)人防建筑面积CAD电子文档:dwg/dwf格式;内容包含人防工程所在层地下室战时建筑平面图及相关口部疏散楼梯、坡道详图;其中战时建筑平面图中应含有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功能、使用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和、口部外通道及竖井面积的表格及说明。

  (四)取得联合审查合格书后因人防专业重大设计变更修改的项目,应取得原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审查所需资料参考《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查信息告知操作指引》(沪民防管〔2023〕43号)。

  第七条 现场服务

  (一)设计单位应在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二)设计单位应在施工过程重要节点现场复核设计要求,签署相关验收文件,对现场人防重点部位、修改部位核查确认。

  第八条 项目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对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要求,牢抓设计质量,避免设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检查配合

  设计单位应配合人防管理部门开展各项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抽查配合

  设计单位应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沪国动规〔2023〕3号)要求提供完整项目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抽查意见并落实整改,完成审查后及时将整改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第四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2.因设计原因缺少围护结构,导致人防工程内外联通。

  3.设备管线穿越人防围护结构处未做防护密闭处理>3处。

  4.设备管线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未做防护密闭处理总数>防护单元总数X3。

  5.与人防无关管线穿越人防围护结构。

  6.战时内部电源配电回路的电缆穿过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时,防护措施不满足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4.9条要求。

  7.风管尺寸与所连接的密闭阀门内径不一致。

  8.人防工程设置位置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

  9.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设计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10.战时主要出入口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满足GB50038-2005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11.设置在室内的战时主要出入口不满足规范要求。

  12.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13.相邻防护单元之间人防门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

  14.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上的防护密闭门,不满足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3.3.17条第1项。

  15.未在图纸中明确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的结构、构件、防护设备设施、管道。

  16.人员掩蔽工程防护单元疏散宽度不足。

  17.防空地下室漏设洗消污水集水坑或设置位置错误造成清洁区污染的。

  18.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净宽和净高尺寸不满足门扇开启和安装要求,或影响战时或平时功能。

  19.承受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满足设计规范最小要求。

  20.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时未按规范的要求,仅考虑平时使用状态未考虑战时工况。

  21.未按规范对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未按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22.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在人防墙体未采取挂墙式明装,或采取嵌墙暗装墙体厚度未满足防护要求。

  23.未按规范要求建设柴油电站。

  24.人防设计内容与人防管理部门审批意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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