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合规指引 ( 2024年11月01日 )

上海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确保检测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沪国动规〔2023〕2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三条 资质认定

  检测机构应取得国家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持有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 备案管理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备案时应提供机构信息、资质认定信息、人力资源信息、设施设备信息、诚信记录信息、机构制度建设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备。

  第三章 检测工作

  第五条 内部管理

  制度建设: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质检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检后服务制度等,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

  人员配置:检测机构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专职质量检测人员,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设施设备:检测机构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人防办及国家认监委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 检测活动

  检测标准:检测机构应按照现行有效的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及国家人防办颁发的新技术应用和新材料设备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检测流程: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检测流程开展检测活动,包括接受委托、制定检测方案、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等环节。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检测机构应确保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资料保存:检测机构应妥善保存检测活动的相关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保存期限不低于6年。对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应长期保存。

  检测视频: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全过程视频记录,图像和声音需清晰、连续、完整并在视频起始对检测的基本信息进行描述,包括检测日期和时间段、检测对象、检测项目或涉及参数大类、检测人员姓名等。视频应及时保存至电脑,以备查看。

  第七条 信息报送与配合监管

  信息报送:检测机构应及时在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报备信息,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建设工程法定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检测机构承接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应每季度向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报送信息。

  配合监管: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现场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后果)以及违法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检测活动的;

  2.未使用检测信息系统或者使用检测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3.委派未取得检测资格或者未经检测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的;

  4.转让检测业务的;

  5.未按照规定留置检测试样的;

  6.检测档案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7.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

  8.未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9.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10.取样人员未按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的;

  11.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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