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合规指引 ( 2024年11月01日 )
上海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质量、防护效能,保障战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护门、阀门、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等)生产、安装、销售的企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质量至上:企业应始终将产品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防护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三)安全生产: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资质要求
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企业应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证书到期前应在距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向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五条 生产条件
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厂房、设备、工艺装备及检验测试仪器等设施设备,确保生产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人员配置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现场生产人员,生产防护门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滤毒与净化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或电子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拥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国家认可相应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企业应与前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质量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七条 质量管理
企业应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八条 原材料采购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渠道、供应商评价准则及验收标准。原材料入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确保原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企业应建立原材料台账和追溯机制,对原材料的来源、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九条 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各工序的质量要求和控制点。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自检、互检和专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和处置。
第十条 出厂检验与验收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对生产的防护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测及外观检查,或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书。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交付验收工作,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第四章 安装及售后
第十一条 安装
负责安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登记,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型号等内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第十二条 售后服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流程。售后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能够及时在质保期内响应客户的需求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企业应对售后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和跟踪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 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任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
企业应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确定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和潜在风险因素。针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预防与应急响应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
企业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理工作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
企业应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企业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工作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后果)以及违法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具备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
2.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即生产、销售防护设备的;
3.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
4.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
6.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
7.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8.其他违反相关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