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人防领域行政处罚失信主体失信信息修复合规指引 ( 2024年11月01日 )
上海市市级人防领域行政处罚失信主体失信信息修复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国防动员领域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确保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流程的规范性,有效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沪府办规〔2024〕8号)、《上海市国防动员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沪国动规〔2023〕1号)等政策要求,结合本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级人防领域因行政处罚失信行为被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而申请修复的失信主体。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失信主体依法享有修复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二)“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失信主体对于其产生的失信信息,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自主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或不出具《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履行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履罚情况说明》)。
(三)公开公正,保障权益。失信主体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理失信信息修复,认定单位应确保修复流程公开、透明,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处罚失信信息的修复
第四条 失信信息修复范围
由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动办)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其中,对仅被处以警告的普通程序处罚信息不予公示,无需进行信用修复。
第五条 修复条件
(一)失信主体完成失信行为整改。失信主体已纠正违法行为,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二)失信信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失信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最短公示期限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失信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 修复流程
(一)提交申请:失信主体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信用上海”网站上传信用修复相关材料接受预审,由市国动办初步审核。
(二)递交材料:预审通过后,失信主体可前往线下受理窗口进行纸质材料递交和补缺。
(三)接收反馈:失信主体递交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收到市国动办同意或不同意出具《履罚情况说明》的书面反馈意见。
(四)完成修复:失信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凭借市国动办出具的《履罚情况说明》等材料完成信用修复。
第三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行为的情况,不予信用修复:
1.未达到最短公示期限,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的;
3.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