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合规指引 ( 2024年11月01日 )

上海市人防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落实市国动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引导本市人防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合法依规经营,强调其安全质量首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指引明确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合规要求,包括开工准备(土地获取与规划许可、报建、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过程管理(资金、进度控制,安全质量管理)和验收组织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责任履行

  建设单位对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负责人防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人防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接受并配合本市人防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工准备

  第五条  土地和规划

  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对包含人防建设内容在内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应完成人防建设工程立项,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工程发包和合同

  人防建设工程承发包须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从事人防建设工程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先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人防管理部门审批意见配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须向人防设计单位提供与人防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保证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应将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人防管理部门委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八条  资金安排和技术资料准备

  建设单位应保证与人防工程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

  建设单位应根据人防建设工程相关规定,确定合理的人防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建设单位应对人防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

  建设单位应准备好人防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技术文件,以保障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九条  报建和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建设工程信息报送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配备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落实首要安全质量责任。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包括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 施工阶段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包括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和审计、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资金管理以及明确结算对象和拨付通道等。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并优化成本效益。

  第十二条  进度控制

  建设单位应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进度的管理,包括制定详细的进度计划、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加强进度跟踪与调整、协调各方资源、采取激励与约束措施以及加强沟通与协调等多个方面,确保人防工程按时完成,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查提高施工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到位。组织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充足供应,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质量职责和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人员的管理与培训,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实行质量责任制,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个人,层层把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应严格把控材料质量管理。采购材料时,应广开门路,掌握材料信息,综合比较,择优进货。进场材料、物资须在合格的供方厂家或有信誉的商店采购,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

第四章 竣工阶段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人防建设工程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完成防护设备质量等系统功能检测。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按照验收方案对工程实体(包括防护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包括外观、尺寸、功能(防护功能)等方面。同时,核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等。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和资料核查结果,签署验收意见,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形成《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如存在质量问题或需要整改的部位,验收小组应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期限。

  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验收小组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整改完成报告,组织验收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人防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档案报送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应在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官网“一网通办”-“民防工程档案接收”事项办事指南中查询档案报送内容,并应根据项目所属审批人防管理部门向相关的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及具有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权限的管委会报送人防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档案:

  (一)人防工程档案报送内容以“一网通办”发布的接收范围为准。

  (二)每个人防工程项目应至少编制2套工程档案,一套为建设单位自行保管,另一套为人防管理部门接收。

  (三)人防工程档案应确保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四)人防工程档案可报送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

  (五)指挥工程、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要人防建设工程和人防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人防建设工程,须提交全过程照片档案。

  (六)依据《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引发<上海市人防工程 档案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沪国〔2023〕89 号)的要求进行档案编制。

  第十七条 综合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向综合验收牵头部门申请综合竣工验收。申请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及检测工作已完成;

  (二)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三)“多测合一”各类测量测绘数据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建设单位应落实人防结建义务,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至市国动办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同时应按照人防结建审批权限选择人防管理部门参加人防专项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上统一申请综合验收,人防专项竣工验收应按规定上传如下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对于不在“多测合一”规定范围内的还未实施“多测合一”的项目,仍可分别提供规划、民防测绘成果报告书。)

  2.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民防)(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

  4.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

  5.人防工程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如有)

  6.人防工程建设费缴纳凭证(如有)

  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是否符合全部验收标准无法把握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具备人防专业竣工验收条件后,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人防管理部门申请现场查看服务。

  建设单位对人防管理部门“未通过”的验收问题,应及时完成整改,在审批管理系统中提交复验申请。

  建设单位对人防部门出具“具附条件通过”的项目,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后

  第十八条 投入使用前装修时

  建设单位在使用装修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十九条 使用备案

  建设单位自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国动办备案。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国动办办理变更备案。

第六章 其他

  本合规指引是结合人民防空管理实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指引性和提示性归纳,供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参考使用,不作为监管处罚的直接依据。如出现附件所列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

附录 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后果)以及违法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向人防设计单位提供虚假资料;

  2. 未按照人防管理部门审批意见配建人防工程;

  3. 人防建设工程施工时未取得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4. 未向人防管理部门报送人防工程档案;

  5. 未按照《人防工程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的时限完成档案移交。

  6. 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

  7. 装修、使用过程中,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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