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办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年09月01日 )

 沪民防〔2021〕107号

 各区民防办,机关各处室、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办案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21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办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民防行政执法办案行为,加强对本市民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和各区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民防办”)开展民防行政执法办案及相关行政执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办案原则)

  民防行政执法办案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分级负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办案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执法办案单位)

  市民防办负责全市范围内民防行政执法办案管理活动。

  市民防监管中心作为市级执法办案单位,依法受市民防办的委托,具体承担民防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工作,以市民防办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区民防办作为区级执法办案单位,依法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民防行政执法办案活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协助民防行政执法办案相关工作,但不得委托所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执法案件办理。区民防办所属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科室对外行使民防执法办案权限的,应当以区民防办名义实施。

  第五条(委托执法)

  市民防办依法将相关行政处罚委托市民防监管中心实施,应当签订委托书对委托内容事项予以明确。具体包括:

  (一)本市民防工程建设情况的行政处罚;

  (二)本市民防工程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三)本市防空警报和人防通信设施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涉及民防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执法用章)

  市民防办根据委托行政执法的需要,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

  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加盖“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章外,其他程序性行政执法文书可以使用“行政执法专用章”印章。

  “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民防监管中心使用和管理,并实行“专人保管、逐级审核、层层把关、一事一记、定期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执法办案单位职责)

  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办案,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办理民防行政处罚案件;

  (二)贯彻落实民防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执法办案工作机制;

  (三)加强执法队伍和人员建设;

  (四)其他行政执法办案相关事项。

  第八条(法制部门职责)

  市民防办政策法规处承担全市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区民防办法制部门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法制审核、管理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本级具体执法办案部门落实民防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二) 按照《上海市民防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0版)》,对本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三)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评查、执法办案情况统计;

  (四)负责本级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

  (五)组织办理本级行政处罚所引起的听证、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事项;

  (六)市、区民防办交办的其他有关执法办案事项。

  第九条 (执法人员资格)

  执法单位开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依法需出示执法证件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持有市政府统一制发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

未持有《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依法需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执法证的申领)

  市、区民防办应按照管理要求和程序申领执法证件。市级民防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按相关程序收集信息,联系考试考点,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基础法律知识考试后,统一办理执法证的领取、发放等工作。区民防办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区民防办统一向本区司法行政部门申领。

  第十一条 (执法证的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所在部门应当在《执法证》有效期届满4个月前,向市、区民防办法制部门提供换发《执法证》人员名单信息,由法制部门负责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换发。

  《执法证》持有人员调离、退休或被开除、受到取消执法资格的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所在部门应当及时收回《执法证》并交由法制部门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注销。

  第十二条 (执法证的使用和保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依法需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并向当事人告知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超出《执法证》标明的执法区域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执法证》被暂停使用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或者买卖《执法证》。

第三章 执法办案管辖衔接和程序

  第十三条(办案管辖)

  民防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民防办管辖,市民防办对于全市范围内违法案件均有管辖权。对于管辖权不明确或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民防办指定管辖。

  十四条(市、区民防执法衔接)

  市民防监管中心对于发现的属于区民防办管辖的违法案件,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交由区民防办办理。市民防监管中心交由区民防办办理的案件,区民防办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普通程序办理的,应当于立案之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市民防监管中心。简易程序办理的,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市民防监管中心。

  区民防办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存在其他情况办理困难的,可以向市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市民防办决定是否交由市民防监管中心直接办理。

  第十五条(与其他部门案件衔接)

  市、区民防办对于发现的不属于民防职责范围的违法案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表》,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区民防办移送案件应及时将情况向市民防办报告。

  第十六条(行刑衔接)

   市、区民防办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填写《案件移送表》,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区民防办移送案件应及时将情况向市民防办报告。

  第十七条(执法办案程序)

  执法单位应对实地检查、社会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等发现的违法案件及时受理并启动处罚程序。

  民防行政处罚分为普通程序办理案件、简易程序办理案件和不予处罚案件。对于《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0版)》明确“情节轻微,并能主动整改,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以及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且违法事实确凿,当事人无异议的,办案人员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办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其余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均采用普通程序办理;符合《民防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

  第十八条 (办案回避)

  民防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市、区民防办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本单位法制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检查

  第十九条(实施主体)

  市民防办负责全市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市民防监管中心和区民防办负责本单位办理行政处罚案卷的自查工作。

  第二十条 (评查范围和要求)

市民防办组织案卷评查,可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执法单位互查等方式实施。

  市民防办开展案卷评查两年一个轮次,完成执法单位全覆盖。每次评查每个执法单位不少于两个案卷。市民防监管中心和区民防办每年至少一次开展案卷自查。

  第二十一条 (评查内容)

  民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取得执法证件;

  (二)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违法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说明理由;

  (六)文书要素是否齐全,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具有法制审核意见;

  (八)案件归档、移送和结案情况;

  (九)被查执法单位建章立制、执法人员纪律执行、执法证件管理等情况;

  (十)其他评议检查部门认为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评查结果应用)

  市民防办将案卷评查情况及时反馈各被查执法单位。被查执法单位应根据要求,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和计划,并及时回复市民防办。市民防办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执法事项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民防办报告:

  (一)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

  (二)案件疑难复杂,难以把握的;

  (三)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其他可能产生社会影响或社会稳定的;

  第二十四条 (落实民防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执法单位应按照民防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对执法公示的内部管理流程、执法记录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部审查流程等具体操作实施的内容,结合各自实际作出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  

  执法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年度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推进落实民防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书面向市民防办报告。

  第二十五条(执法统计)

  市、区民防办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民防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0内内填写行政执法办案情况统计表,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报市民防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

  市民防办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市民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执法办案检查可以围绕下列内容开展:

  (一)民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民防行政执法办案制度和队伍建设情况;

  (三)具体行政执法办案行为实施情况;

  (四)与民防行政执法办案职责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执法过错追究)

  因民防执法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民防执法办案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的行政执法办案过错责任:

  (一)事实认定不清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实施处罚等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执法单位的考核)

  市民防办根据民防行政执法办案实际,结合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制定考核标准纳入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九条 (参照适用)

  相关市级管委会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实施管辖区域内民防行政执法办案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民防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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