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防办关于利益相关方列席政府会议实施办法(试行) ( 2019年09月10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过程公开,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利益相关方,是指与市民防办会议审议的政策文件有关(即涉及其权利义务,或受其关注关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市民防办会议,是指市民防办办公会议、专题会议。
第三条 (适用情形)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项目建设等事项;
(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市民防办秘书处负责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推进落实。法规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利益相关方
第五条 (人员构成)
利益相关方可由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利益相关群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工作者等人员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