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问: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第七条“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备案”,目前,有哪些检测机构是在备案有效期内的?另外,备案有效期已过期的检测机构是否按照第七条规定已无法在本市开展业务?

(2022-05-22)

  答: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的备案无有效期设定。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质认定管理制度。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取得国家或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规定及第七条的规定,检测机构应首先取得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再进行备案。通过备案的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本市开展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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