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问:上海市有关兼顾设防的规定有哪些?

(2016-10-26)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市的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前款规定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查和竣工验收,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参与。”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参与规划审查。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或者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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