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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第二十一条: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得影响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治安、卫生、房地等方面的规定;民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物价、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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