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 2021年10月09日 )

沪民防〔2021〕121号

各区民防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民防部门,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

  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21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民防建设工程巡查工作,规范巡查工作行为,提升巡查工作能效,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0〕7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9〕40号)等法律、法规。

  二、职责分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管理工作。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受市民防办委托,成立巡查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巡查工作。

  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各区民防办公室、经市民防办授权或委托的特定地区管委会及其委托的民防建设工程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配合巡查部门开展巡查工作。

  三、巡查内容

  巡查主要以民防建设工程实地巡查结果反映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履行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的工作情况。主要巡查内容为:

  (一)工程实体(土建、安装)及防护(化)设备等现场实物(含设计文件及质量保证资料);(二)施工安全(含危大工程、安全设施、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资料等);(三)建设行为(含建设程序、承发包活动和项目组织管理资料等)。

  四、巡查方式

  巡查方式分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两种方式。

  (一)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由巡查部门按比例随机抽取在建民防工程进行,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报建工程总数的10%。日常巡查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于民防工程监督力量薄弱及信息申报不及时、不完整的区域,或有投诉发生的工程,巡查部门应增加巡查频次。

  (二)专项巡查

  专项巡查由巡查部门根据近阶段上级部门及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发现的常见问题,或近期工程建设领域的关注焦点,对民防建设工程的参建各方的行为以及现场施工的安全质量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巡查工作。

  五、巡查程序

  (一)巡查准备

  1、项目库更新维护

  巡查部门根据各级民防管理部门的在建工程信息建立项目库,并及时对项目库进行更新和维护。

  2、制定巡查计划

  巡查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当前形势重点制定年度巡查计划,在开展专项巡查前应制定专项巡查方案。所有的计划和方案均应明确巡查时间段、区域及方式,拟定巡查人员、工程数量等基本信息。

  3、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及专家库

  巡查部门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作为巡查实施主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专家库作为民防巡查技术辅助,协助开展巡查工作。

  4、确定巡查项目及人员

  巡查部门应从项目库中随机抽取巡查项目,必要时也可采取指定项目的方式选择,巡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选取,每次不少于2人,其他需要配齐的专业人员可从专家库中选取,但应遵循回避原则。

  5、巡查告知

  在确定第二天巡查项目后,巡查部门应当天通知对应职责权限的民防管理部门,由其负责通知工程现场。

  (二)巡查实施

  1、亮证执法

  到达项目现场后,巡查人员应向参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按规定开启执法记录仪,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明确巡查工作开展的流程、分工和要求。

  2、信息收集

  巡查人员向参建单位收集民防工程概况、施工进度、建设程序和承发包、项目组织管理、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并填写《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信息记录单》。

  3、分工检查

  (1)日常巡查

  巡查人员分为质量、安全及防护设备(检测)等专业,同步实施检查,必要时采用现场检测的手段进行检查。

  (2)专项巡查

  巡查部门根据专项巡查方案,安排各专业巡查人员同步实施检查。

  (三)巡查结果

  巡查部门在巡查完成后,应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工程所属民防管理部门开具《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处置意见书》,并于现场进行点评。民防管理部门如存异议,应当场提出,与巡查部门沟通解决。

  对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工程,巡查部门可直接向建设单位开具《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

  六、巡查要求

  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全程配合巡查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开展民防建设工程巡查工作。并落实以下要求:

  (一)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使用信息平台与巡查部门共享项目信息,在信息平台无法满足要求时,依照“地区首字母+年份-流水编号”的形式编定项目统一编号,并于每月25日前向巡查部门报送上月民防建设工程实时信息。每半年提交民防工程安质监数据分析报告、信用监管信息统计结果。

  (二)根据巡查部门要求,各级民防管理部门提前一天通知参建单位根据明确的检查内容,重点安排相关人员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巡查工作。

  七、巡查文书

  巡查记录文书包括民防巡查过程中使用的《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信息记录单》、《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处置意见书》、《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复工通知书》、《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约谈记录》、《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处置意见书销项催办单》、《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处置回退单》、《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整改回复单》、《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复工申请表》等9种专用文书(文本表式见附件)。

  巡查部门应推进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巡查信息及时传送以及与各级民防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八、巡查用章

  市民防办根据委托巡查的需要,对于面向各级民防管理部门的文书启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巡查专用章”,对于面向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文书使用“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巡查督查专用章”。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巡查专用章”与“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巡查督查专用章”由巡查部门使用和管理,并实行“专人保管、一事一记、定期监督”的管理制度。

  九、巡查处置

  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处置意见书》要求,按规定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采取行政或执法措施,并根据行业主体信用管理规定和评价标准,落实信用管理措施。

  被开具《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暂停施工指令书》的工程,应通过各级民防管理部门确认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并报巡查部门出具《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整改期间,巡查部门可约谈责任单位法人代表,督促相关单位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整改落实的真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如巡查部门对已要求整改的民防建设工程实行“回头看”时发现现场整改不到位,应对该项目实行升级处置。

  十、处置销项

  责任单位在完成全部整改要求后,提交《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巡查整改回复单》至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各级民防管理部门应对回复格式、内容进行核对或复查,确认无误后,及时填写核查意见,附处置文书,以书面形式报请巡查部门进行销项。对于巡查发现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项目,巡查部门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如发现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要求整改及擅自复工的,不予销项,并建议负责监督该项目的民防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升级处置,或由巡查部门直接实施处置。

  对未能按期整改并销项的,巡查部门应予以催办,必要时,可出具书面催办函。

  十一、巡查资料归档

  民防巡查工作应建立巡查资料管理制度。在民防巡查工作完成后,应将工程民防巡查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影像等档案资料及时整理汇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归档。巡查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十二、巡查总结

  巡查部门应对开具《民防建设工程暂停施工指令书》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的工程将被从评优名单中剔除,同时取消相关企业民防建设工程评优资格,并纳入上海市民防管理信用信息库。

  巡查部门如多次发现现场存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应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所属区域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加大监督力度,情节严重的,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巡查部门应每半年将日常巡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各级民防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巡查报告,对专项巡查逐项总结,形成专项报告。巡查报告可作为对各级民防管理部门相关职权行使情况的考核评价依据。巡查年度总结应抄送各级民防管理部门。

  十三、巡查人员权利和责任

  (一)巡查人员的权利

  巡查人员实施民防巡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受检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2、要求受检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3、要求受检单位人员回答相关问题;

  4、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置或提出行政处置意见。

  (二)巡查人员的责任

  1、巡查过程中,巡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巡查工作,并对巡查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2、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十四、附则

  (一)解释部门

  本细则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实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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