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一网通办”人防行业从业企业信息查询服务及人防设计、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开展业务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 2020年06月19日 )

沪民防〔2020〕56号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长三角“一网通办”人防行业从业企业信息查询服务及人防设计、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开展业务备案工作方案》经各成员单位意见征求确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三角区域人防一体化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长三角“一网通办”人防行业从业企业信息查询服务及人防设计、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开展业务备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2020年长三角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要点》,人防行业从业企业信息查询服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和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开展业务备案等三个“精品”事项由长三角地区人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人防行业从业企业信息查询服务”事项按照“行业覆盖、信息准确、维护及时”的原则,实现长三角全域范围人防行业从业企业信息一键查询服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和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开展业务备案两个事项按照“求同存异、寻求最大公约数、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原则,形成“申请备案一张表、基本材料交一次、个性需求可选择、四地办理无差别”的用户体验,即相关企业可通过长三角“一网通办”专栏申请长三角地区全域范围开展业务前备案,也可根据企业自身需求通过该专栏申请长三角某一或部分区域的备案。各人防部门应进一步对标“精品”事项要求,以“基本要素、办事指南、业务标准、申报界面规范统一”为目标,梳理、精简本级办事指南,扩大“同”的范围、减少“异”的差别,实现全程网办。

  二、人防行业从业企业信息查询服务基本内容

  1.事项名称:人防行业从业企业信息查询服务

  2.适用对象:省级政务服务网注册用户

  3.办理形式:全程网办

  4.查询内容:可在本省(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人防相关领域业务的人防工程设计、监理、防护设备、防化设备、检测机构企业信息。

  (1)设计企业:行政区域,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人防甲级资质企业备案有效期,备注。

  (2)监理企业:行政区域,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人防甲级资质企业备案有效期,备注。

  (3)防护设备企业:行政区域,企业名称,资质名称,业务范围,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外地企业备案有效期,备注。

  (4)防化设备企业:行政区域,企业名称,资质名称,业务范围,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外地企业备案有效期,备注。

  (5)检测机构:行政区域,企业名称,业务范围,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案有效期,备注。

  5.办理流程:注册用户选择相关行政区域和行业领域后,查询该行政区域内该行业领域所有企业信息。

  6.信息数据维护: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省级人防部门负责相关信息数据维护。

  三、人防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备案基本内容

  1.事项名称: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开展业务备案

  2.适用对象:已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证书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

  3.设定依据:《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七条“取得甲级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揽设计业务的,应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4.受理部门:长三角地区省级人防部门

  5.决定部门:长三角地区省级人防部门

  6.办理形式:全程网办

  7.办理结果: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企业承接长三角地区(全域或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勾选)人防设计业务备案证明(采用电子备案证明材料形式,企业自行打印)

  8.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9.办理材料:

  (1)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开展业务备案表。

  (2)基本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人防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个性材料:(申请人勾选,可勾选全部区域或部分省市,并提交勾选地区所需的全部材料)

  除以上共同内容外,并应符合拟备案地以下材料要求。

  进沪:外省设计单位,提供上海市住建部门企业诚信手册,人防企业入沪信息登记表,其中包括驻沪负责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驻沪办公场所地址,驻沪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职称)信息和身份信息。

  进苏:外省设计单位,提供驻苏负责人身份证,驻苏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和身份证,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负责人的相应证件,各专业设计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和身份证。

  进浙:外省设计单位,提供驻浙负责人身份证,单位人防设计业务成果,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的资信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浙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各专业设计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和身份证。

  进皖:《省外人防从业企业入皖备案承诺书》,《省外甲级人防工程设计企业入皖备案登记表》。

  说明:同时申请进苏和进浙的企业,各专业设计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只需提供一次。

  10.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各省级政务服务网长三角“一网通办”专栏申请办理,完成申请表、基本材料和全部或部分地区的企业个性需求申报材料上传。

  (2)受理:根据企业勾选的地区,相关人防部门同步接收申请信息,确认受理。受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三个工作日内未确认受理的,系统自动判定受理成功。

  (3)审核:各省级人防部门分别审核自身所需材料,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材料,对通过审查的,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审核时间为十二个工作日。

  (4)决定:系统根据审核结果,对“准予备案”的,形成长三角相关地区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形成相关地区的不予备案通知书。

  (5)送达:企业自行打印电子备案证明材料。

  11.备案有效期:自备案批准之日起至企业人防工程资质证书有效期满。

  四、人防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备案基本内容

  1.事项名称: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开展业务备案

  2.适用对象:已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资质证书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

  3.设定依据:《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二条“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障碍。”

  4.受理部门:长三角地区省级人防部门

  5.决定部门:长三角地区省级人防部门

  6.办理形式:全程网办

  7.办理结果: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资质企业承接长三角地区(全域或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勾选)人防监理业务备案证明(采用电子备案证明材料形式,企业自行打印)

  8.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9.办理材料:

  (1)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开展业务备案表。

  (2)基本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人防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个性材料:(申请人勾选,可勾选全部区域或部分省市,并提交勾选地区所需的全部材料)

  除以上共同内容外,并应符合拟备案地以下材料要求。

  进沪:外省监理单位,提供上海市住建部门企业诚信手册,人防企业入沪信息登记表,其中包括驻沪负责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驻沪办公场所地址,驻沪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职称)信息和身份信息。

  进苏:外省监理单位,驻苏负责人身份证,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有效身份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印章)、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证书,驻苏监理人员身份证、有效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进浙:外省监理单位,驻浙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权属资料,驻浙人员中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身份证、聘用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浙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

  进皖:《省外人防从业企业入皖备案承诺书》,《省外甲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皖备案登记表》。

  说明:同时申请进苏和进浙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只需提供一次。

  10.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各省级政务服务网长三角“一网通办”专栏申请办理,完成申请表、基本材料和全部或部分地区的企业个性需求申报材料上传。

  (2)受理:根据企业勾选的地区,相关人防部门同步接收申请信息,确认受理。受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三个工作日内未确认受理的,系统自动判定受理成功。

  (3)审核:各省级人防部门分别审核自身所需材料,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材料,对通过审查的,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审核时间为十二个工作日。

  (4)决定:系统根据审核结果,对“准予备案”的,形成长三角相关地区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形成相关地区的不予备案通知书。

  (5)送达:企业自行打印电子备案证明材料。

  11.备案有效期:自备案批准之日起至企业人防工程资质证书有效期满。

  五、关于人防甲级资质企业备案的几点说明

  1.“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监理甲级许可资质证书”通过“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数据调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原件或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通过电子证照库数据调用,或可通过“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进行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原件或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通过电子证照库数据调用,或可通过“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进行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原件或复印件。

  4.各类人防企业应具备的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上传到“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供人防部门核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原件或复印件。

  5.各地要求收取的材料,除可通过“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校核或调取的数据,其他采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6.取消线下办理环节,对目前无法通过数据核验方式进行查验的材料,采用“互联网+监管”方式及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加强备案后管理。

  7.设立长三角“一网通办”线下窗口,提供咨询服务。

  六、保障措施

  1.凝聚共识,技术落地。各省级人防部门明确至少一名业务处处领导、一名业务处干部和一名信息化工作干部作为上述事项的对接联系人,就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及时、高效沟通。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提高站位,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背景推进落实相关事项,率先就资料审核、办事流程、业务标准等达成一致意见;各单位信息化部门应以业务需求为导向,通力协作,确保业务需求技术落地。

  2.流程再造,四地协同。各省级人防部门应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对标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进一步就本级相关事项梳理审查环节、精简申报材料、再造办事流程、促进标准一致,及时更新维护有关信息,助力企业发展需求,努力实现人防生产要素在长三角地区高效流动。

  3.宽进严出,联合监管。对备案过程中需要核对原件的证照以及对人员资格、数量、驻地条件等审核事项,各省级人防部门研究将相关审核内容纳入备案后监管。各单位应总结相关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经验,在长三角范围内经常性交流分享,探索建立四地诚信和执法信息互通互享互认机制,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附件:1.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开展业务备案表

     2.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开展业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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