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 2021年11月17日 )

沪民防〔2021〕134号

各区民防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

  《上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建设管理意见》已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21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上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建设管理意见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以下简称:防空警报专用房)建设,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民防空警报体系,保障战时本市人民防空警报发放,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定义概念)

  防空警报专用房是指用于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具有一定防护功能的专用房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防空警报设置点新增和移建。

  第四条(基本组成)

  防空警报专用房一般由建筑主体、配套设施组成。

  第五条(建筑主体)

  建筑主体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构筑形式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防空警报专用房(Ⅰ、Ⅱ、Ⅲ型)、装配式钢框架结构防空警报专用房。

  第六条(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市电电源、照明系统、消防系统、防雷系统、监测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等。

  第七条(选址布点)

  按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科学合理选定新增和移建防空警报设置点,配套建设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

  第八条(建设意见)

  市、区民防部门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区域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在土地出让征求出让条件阶段,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征询阶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征询阶段提出建设意见。

  建设意见主要包括,防空警报专用房详细位置、建筑主体的构筑形式、建筑主体型号、使用权归属等。意见内容,可依据项目建设阶段进行明确。

  第九条(建设实施)

  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依照标准图集组织设计,其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随主体建筑一并纳入建设管理流程。

  第十条(其他)

  防空警报专用房中的警报音响系统、警报控制终端、应急电源等设备设施,一般由民防部门负责建设。

  防空警报专用房交付使用前,所属区民防办、特定地区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应与建设单位签定交付使用协议(样张见附件)。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意见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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