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年01月31日 )

沪民防〔2023〕9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22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上海市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实化优惠政策、优化审慎监管、强化精准服务,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的实际建设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全市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对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牵头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并颁发《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受市民防办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实施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规划、住建、城建档案、卫生、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以下简称“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单独修建民防工程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验收事项)

市民防办应当统一受理并牵头组织规划、住建、城建档案等必验部门实施综合竣工验收,同时根据建设单位的勾选和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卫生、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选验部门,一并实施综合竣工验收。

第五条 (前提条件)

建设单位在单独修建民防工程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申请政府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申请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多测合一”各类测量测绘已完成,并与民防工程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二)已完成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及检测工作;

(三)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第六条 (办理时限)

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现场查看作为综合竣工验收之前政府提供的提前服务,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

第七条 (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在审批管理系统上统一申请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并按《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办事指南2021版》(沪建审改办〔2021〕1号)的规定上传相关资料。

第八条 (预审意见反馈)

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市民防办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预审资料推送至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预审结论,由市民防办在线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受理。

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补正期间不计入受理期限。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补正审核意见的视为受理。

预审时发现以下情况将反馈不予受理意见:

(一)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参加现场综合验收确认)

建设单位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技术难度复杂或者无法把握是否符合全部验收标准的建设工程,可以在统一申请验收之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具备一项或部分专业竣工验收条件后,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申请现场查看。

符合相关专业竣工验收要求的,管理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录入初步通过的意见。不符合相关专业竣工验收要求的,管理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提出不予通过的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各管理部门再次进行现场查看符合要求后,在审批管理系统录入初步通过的意见。

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收到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的现场验收通知后应当明确是否需要参加现场综合验收。对于提供现场查看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不再参加市民防办组织的现场验收,直接出具专项竣工验收意见。对于未提供现场查看的,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民防办确定的验收时间参加验收,未参加的,视作相应专业验收通过。

符合以下情况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可以不参加现场综合验收:

(一) 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已经提供提前现场查看服务的;

(二) 专业验收管理部门仅需对预审资料审核的;

(三) 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认为无需现场验收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 (验收标准)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进行验收(包括现场查看)。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图应与施工实际相符并包含施工过程中认可的工程变更文件。

第十一条 (现场综合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市民防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应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综合验收。

第十二条 (专项验收结论出具)

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市民防办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及需整改事项,需整改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逾期未反馈验收结论的视为“通过”。

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该出具“通过”验收结论。

对于存在构成违法的违规行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

对于存在其他尚未构成违法的违规行为或不符合专业验收事项情形的项目,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批管理系统退回整改环节中提出整改意见。如建设单位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交书面限期整改承诺,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出具“附条件通过”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出具时限以收到书面承诺起算;如建设单位在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能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供书面限期整改承诺,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整改复验)

对于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的,建设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后,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交复验申请。市民防办组织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复验;整改复验流程及具体时限参照现场综合验收流程及具体时限。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整改复验中发现仍存在“未通过”问题的,市民防办出具综合验收“不予通过”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档案验收)

城建档案部门的验收可采取承诺限时完成的方式,进行容缺办理,并在《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发放后的三个月内履行承诺兑现。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综合验收意见出具)

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综合验收通过后,市民防办根据相关专业验收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出具的通过的验收结论(含附条件通过),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以及其他专业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单独修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质量验收负责制,一经发现并查实验收责任不落实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限制招投标、限制土地出让等方式进行联合惩戒。

建设单位应对“附条件通过”事项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整改结果向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报告。各专业验收部门进行跟踪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记入相关企业信用记录和个人诚信档案,并采取限时整改、禁止选择承诺附条件通过、撤销《合格通知书》等手段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加大违规和失信成本。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和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申请表

申请编号:  联审编号:   综合验收编号:

建设单位


统一社会信

用/组织机

构代码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

号 码


手机

号码


经办人


手机号码


电子

邮箱


项目名称


现项目

名称


建设地址


所在区


提前查看

通过内容

口规划 口土地 口住建 口档案口交警 口卫生 口绿化市容 口防雷 口交通 其他:

申请验收

内容

口规划 口土地 口住建 口档案口交警 口卫生 口绿化市容 口防雷 口交通 其他:

规划许可证


验收范围


我单位承诺:

本工程已具备相关法定竣工条件,中请表及网上填写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因不具备法定竣工条件或填写的数据不实和有误引起的后续审批手续和时限等问题,以及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因此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将接受管理部门的处罚或处理

 

建设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日期:

 

附件2

综合竣工验收附条件通过整改承诺书

                  

                         项目在              日的综合竣工验收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我单位承诺在      天内,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

我单位对上述整改工作做出郑重保证,保证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若现场实际有违以上内容,我单位将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理或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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