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4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 2014年06月30日 )

沪府办发〔2014〕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

2014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4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两高、两少、两尊重”的要求,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一、全面落实《条例》、《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标准,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机制,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继续清理《条例》施行前形成但尚未移交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分时段、有步骤地做好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的工作机制,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加强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和舆情风险评估,配发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阐释。做好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信息公开。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发布2014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制定和调整自贸试验区有关政策措施、制度规范过程中,要及时主动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及相关企业意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主动公开自贸试验区政策、管理规定、办事程序及规则等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各相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逐步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继续做好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加强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等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信息。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在保障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主动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四、推进财政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力度。政府预算和决算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细化公开到具体项目。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决算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公开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细化公开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做好审计结果公告和整改情况公开工作。公开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结果,逐步扩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范围。(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搞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热点问题、重点整治行动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继续搞好食品药品行政监督和抽检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安全风险预警信息。进一步推进实施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加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和产品的公示力度。继续推进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六、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继续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空气污染物浓度监测信息及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要求,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制度规范及资质单位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和污染减排信息公开。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七、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情况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事故(包括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加大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性质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的曝光力度。(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八、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的政策标准和实施结果。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公开待分配房源、轮候对象、分配过程、最终结果等信息,重点做好后续管理及退出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公租房配租政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九、加强土地流转等公共资源信息公开。进一步落实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公告、公示等各环节规定。健全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被征地群众获取征地报批、补偿安置等信息。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和供应结果公开力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流转面积、流向、用途、流转价格等信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管理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加强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相关信息公开。切实落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责任,做好高考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工作。研究制定市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方案,探索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逐步推进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相关信息公开。加大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及变化情况。细化公开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体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研究探索借鉴上市公司管理模式和运作规则,逐步建立企业披露相关信息的制度。及时公开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补贴申领管理审批等信息,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信息发布工作。推进城乡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市教委、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一、扩大信用信息和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利用。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优化信用信息公开机制,规范各领域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根据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市政府各部门启动政府信息资源梳理和注册备案,推进以地理位置、资格资质、综合统计以及行政管理和服务数据为重点的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充分利用和深度开发政府信息资源。(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十二、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提高依申请公开规范化水平,畅通受理渠道,加强解疑释惑,提高答复效率,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应对措施,通过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各行政机关予以重视、加以改进。(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积极发挥“中国上海”等门户网站、“上海发布”等政务微博,以及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类渠道作用,统筹运用政务服务大厅、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便民服务窗口、政府热线电话、市民信箱、信息公告栏等发布信息,扩大政府信息的受众面。增强政府网站互动功能,及时调整和更新服务事项,通过领导信箱、公众问答、网上调查等多种形式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积极利用新媒体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制定完善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范信息发布和公众提问处理答复程序。(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组织保障。建立信息公开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将有关内容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全面启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加强和完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等监督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并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务员局牵头,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请牵头部门和单位根据本要点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规范程序标准,于2014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并于2014年11月底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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