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市政府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 2019年10月14日 )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9〕18号),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和决策作出程序、调整程序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强调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约监督行政权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大意义,是本办必须遵守的重要行政行为规范。

  为贯彻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本市实施意见,确保本办行政决策严格遵守遵循决策原则、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增强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明确决策责任,强化决策的监督执行,结合工作实际,就市民防办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办机关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办党组请示报告,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遵循重大行政决策基本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四)监督考核原则。本办的重大行政决策自觉接受上级机关和审计监督。办审计监察室按照规定权限对办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作为对机关处室及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目录管理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目录管理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确定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1.涉及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工作部署的举措的重大决策;

  2.涉及办行政工作重要规划、计划的重大决策;

  3.涉及民防系统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

  4.涉及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内部管理制度的重大决策;

  5.涉及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公共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

  6.涉及民防重大法律纠纷处置,尤其是涉及信访、诉讼等需要作出经济赔偿或补偿方案的重大决策;

  7.涉及公共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大决策;

  8.涉及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和处理的相关决定;

  9.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办党组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涉及“三重一大”制度和办党组会议事范围的决策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

  每年民防重点工作安排确定后,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建议”,经办党组会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其目录。

  四、严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定规则

  本办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执行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五大法定程序。

  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均听取公众意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包括社会道德维护等)、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组织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决策讨论。本办重大行政决策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向办党组会议报告。

  (一)决策启动

  办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启动以下建议的决策程序:

  1.办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机关处室、事业单位研究论证;

  2.机关处室、事业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3.其他需要决策的意见建议,由机关处室、事业单位研究论证。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时,明确一个牵头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承办部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负责梳理与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衔接。决策草案要对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时,承办部门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对争议问题需说明意见、理由和依据等。

  (二)公众参与

  1.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群体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2.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承办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予以公布,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3.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本办组织召开听证会,由本办承办部门提前公布听证材料、时间、地点等信息,提供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于召开听证会7个工作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本办承办部门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由办领导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5.承办部门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三)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具有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且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时要署名、盖章。

  必要时,承办部门联系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开展专家论证。

  (四)风险评估

  对可能造成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风险评估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方式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要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可控的,应作出决策;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作出决策。

  (五)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10个工作日前,承办部门应将决策草案及相关书面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处,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政策法规处对较为复杂决策事项可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回承办部门。审核不通过时,应当说明理由。承办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不提交主任办公会决策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五、做好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1.承办部门提交主任办公会决策讨论的材料包括:①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②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③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④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⑤合法性审查意见;⑥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2.决策草案应当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办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时,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办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3.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要向办党组请示报告。

  4.由承办部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在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媒介上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5.重大行政决策材料由承办部门负责收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由秘书处负责记录,相关材料和记录应及时归档。

  六、规范决策执行和调整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部门,并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督查督办。决策执行部门要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办领导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可由决策执行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进行决策后评估(不含决策作出前的第三方论证评估单位),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

  决策执行部门要及时收集决策执行后的意见反馈,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及时向办领导报告。决策执行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情况,要履行先报告办领导作决定、再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的程序执行决策调整。

  七、落实责任倒查及终身追究机制

  本办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调整,以及第三方论证、评估机构等程序中,因违反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本市实施意见,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本办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不同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倒查,并终身追究责任。

  八、把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执行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范决策程序的重要意义。全办上下要认识到本办重大行政决策文件制度缺、听取意见少、论证评估手段弱,并导致决策事项执行难落实、责任不到位等问题易发多发,影响了民防机关政府公信力,不利于人民防空改革发展向纵深推进。为加强本办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有必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推进实施民防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程序并严格贯彻执行,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二)全面抓好“五大法定程序”的整体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五大法定程序”。五大程序既是必须执行程序,又不是僵化流程,本办相关承办部门要根据决策事项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合法完成行政决策的五大程序。合法性审查时,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政策法规处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建议承办部门应补充履行的相关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集体讨论时,报送材料需描述清楚履行前面四个法定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情况。

  (三)重点强化机关履行决策程序的责任担当。重大行政决策从产生到执行,机关处室始终是中枢所在,对决策质量和效率起到关键作用。一要强化主动性。机关处室要主动对接新时期人防军事斗争准备新要求和特级设防城市新标准,主动对接本市“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和民防改革发展实际,全面履行在决策建议、决策作出、决策调整、决策执行、责任追究各个阶段中的职责定位和职能作用,准确提出决策草案建议,深入开展决策草案研究,缜密推动决策草案形成,积极建言决策集体讨论,扎实抓好决策事项落实。二要强化针对性。内在目标是规范本办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外在目标是增强社会对民防行政决策参与度和感受度;总的要求是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过程中,练强民防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基本功。机关处室对决策事项启动、起草、合法性审查、作出、执行的每个环节,要结合具体实务细化执行步骤。特别是法定程序强调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这些环节在民防机关以往的行政决策中或是薄弱环节、或是缺失环节,机关处室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和掌握,要抓住实施这些环节的核心要点,确保科学、严肃、规范执行到位。三要强化权责一致。对决策领导、承办部门、执行部门及其他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不同主体所承担的具体责任,在研究具体决策事项时分别予以明确。要责任到人,可责任追究至负有责任的领导与直接责任人,能够倒查和终身追责;要允错容错,鼓励发表独立意见,在严重失误决策作出中表示不同意见的,可按规定减免责任。四要强化统筹协调。对民防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影响、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准确、灵活、合法提出决策事项目录,确保应纳入事项全部纳入后续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法律法规、其他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由宏观政策、立法决策的事项应排除。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的繁琐性与及时性要科学统筹,加强前瞻性预判,留足提前量,保证讨论酝酿、调整完善及其他法定环节的预留时间;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决策不纳入程序,特事特办。

  市民防办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本市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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